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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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 三、改建: ...
建築法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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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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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 ...
- 3建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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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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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第十五條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