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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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

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 三、改建: ... 建築法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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