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 植根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目前線上:1281人,瀏覽人次:61081370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法§2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內政部> 營建目. 第25 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 ...
- 2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主管機關權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 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 ...
- 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稱:, 建築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27年12月26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60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
- 4建築法
建築法 ·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 三、改建: ...
- 5建築法 - 植根法律網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