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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第十五條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 ::: 首頁總統府公報公報查詢公報內容 公報查詢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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