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三条-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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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从技术层面上,这一条明确设立的只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个下级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 ... 美国宪法第三条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ArticleThree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本条目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系列 序言和正文 序言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修正案 权利法案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XXI XXII XXIII XXIV XXV XXVI XXVII 未批准的修正案 国会席位分配(英语:CongressionalApportionmentAmendment) 贵族头衔 科温(英语:CorwinAmendment) 童工(英语:ChildLaborAmendment) 平等权利 哥伦比亚特区投票权(英语:DistrictofColumbiaVotingRightsAmendment) 历史 起草与批准时间线(英语:Timelineofdraftingand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制宪会议 宪法签署人 联邦主义(英语:FederalismintheUnitedStates) 共和主义(英语:RepublicanismintheUnitedStates) 全文 序言及第Ⅰ-Ⅶ条 第Ⅰ-Ⅹ修正案 第XI-XXVII修正案 未批准的修正案 美国主题 法律主题 政治主题查论编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从技术层面上,这一条明确设立的只是联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个下级法院的设立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系统。

目录 1第一款:联邦法院 1.1法院数量 1.2任期 1.3报酬 2第二款:司法权适用和管辖范围,陪审制 2.1第十一条修正案与州主权豁免 2.2案例与争议 2.3初审权和上诉审查权 2.4司法审查权 2.5陪审制 3第三款:叛国罪 4参考资料 5参考书目 6外部链接 第一款:联邦法院[编辑] 第一款确立联邦政府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要求建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并允许再设立下级法院,要求法官任职内行为端正即任期不受限制,并且其在职期间报酬数额不能减少(但没有限制增加)。

ThejudicialPoweroftheUnitedStates,shallbevestedinonesupremeCourt,andinsuchinferiorCourtsastheCongressmayfromtimetotimeordainandestablish.TheJudges,bothofthesupremeandinferiorCourts,shallholdtheirOfficesduringgoodBehavior,andshall,atstatedTimes,receivefortheirServicesaCompensationwhichshallnotbediminishedduringtheirContinuanceinOffice. 译文: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1][2]。

法院数量[编辑] 参见:美国首席大法官 第一款只明确要求建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但并没有规定其中应该有多少名大法官。

同时在宪法第一条第三款第6节中有提及应该有一名“首席大法官”:“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

”之后国会通过立法规定了大法官的人数,目前这一数字为9人: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

值得补充的是,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之间,并没有任何上下级的关系,也不存在升迁或降级的说法,首席大法官只起召集作用。

曾有不少人建议将联邦最高法院分为多个分支,但都没有得到采纳。

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中规定要设立的唯一一个联邦法院,在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期间,曾有人提议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唯一的一个联邦法院,其同时拥有初审和上诉管辖权,主要审理来自各州法院的上诉,不过这样的建议也没有得到采纳。

最终通过的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所以国会就既可以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来设立下级法院,也可以通过第三条第一款来设立。

其中后者是由立法部门通过《1789年司法条例(英语:JudiciaryActof1789)》而建立的,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等,也称“宪法法院”,而前者则主要包括联邦税收法院(英语:UnitedStatesTaxCourt),也称“立法法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只是根据第三条设立的“宪法法院”才拥有司法权,因此能够对监管机构的决定进行审查也只有这些法院。

任期[编辑] 宪法规定所有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其中的“行为端正”意味着法官任职没有限制,可以终身任职,除非他主动选择辞职或退休。

当然,法官也可能因为受国会弹劾而下台,美国至今共有14位法官因为受到弹劾而离职(见美利坚合众国弹劾(英语:ImpeachmentintheUnited_States)。

另外还有三位法官,分别是马克·W·德拉海(英语:MarkW.Delahay)[3]、乔治·W·英格里希(英语:GeorgeW.English)[4]和塞缪尔·B·肯特(英语:SamuelB.Kent)[5],他们宁愿选择直接辞职,而不愿面对弹劾程序。

报酬[编辑] 第二款:司法权适用和管辖范围,陪审制[编辑] 第二款规定了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具体管辖范围,如哪一些类型案件可以接受初审,哪一些类型案件只能接受上诉审理。

此外这一款也规定除弹劾案外,任何犯罪案件都应该由陪审团审判。

ThejudicialPowershallextendtoallCases,inLawandEquity,arisingunderthisConstitution,theLawsoftheUnitedStates,andTreatiesmade,orwhichshallbemade,undertheirAuthority;—toallCasesaffectingAmbassadors,otherpublicMinistersandConsuls;—toallCasesofadmiraltyandmaritimeJurisdiction;—toControversiestowhichtheUnitedStatesshallbeaParty;—toControversiesbetweentwoormoreStates;—betweenaStateandCitizensofanotherState;—betweenCitizensofdifferentStates;—betweenCitizensofthesameStateclaimingLandsunderGrantsofdifferentStates,andbetweenaState,ortheCitizensthereof,andforeignStates,CitizensorSubjects. InallCasesaffectingAmbassadors,otherpublicMinistersandConsuls,andthoseinwhichaStateshallbeParty,thesupremeCourtshallhaveoriginalJurisdiction.InalltheotherCasesbeforementioned,thesupremeCourtshallhaveappellateJurisdiction,bothastoLawandFact,withsuchExceptions,andundersuchRegulationsastheCongressshallmake. TrialofallCrimes,exceptinCasesofImpeachment,shallbebyJury;andsuchTrialshallbeheldintheStatewherethesaidCrimesshallhavebeencommitted;butwhennotcommittedwithinanyState,theTrialshallbeatsuchPlaceorPlacesastheCongressmaybyLawhavedirected. 译文: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注十)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及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

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1][2]。

第十一条修正案与州主权豁免[编辑] 主条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和主权豁免 在奇泽姆诉乔治亚州案(2U.S.(Dallas2)419(1793))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由于宪法第三条中给予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因此各州并不能从公民的起诉中给予豁免。

这导致之后国会在1794年3月4日提出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并于1795年2月7日得到足够数量州的批准而开始生效,该修正案推翻了这一判决,来防止各州被别州公民在联邦法院起诉。

案例与争议[编辑] 初审权和上诉审查权[编辑] 司法审查权[编辑] 主条目:司法审查和美国司法审查 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赢了官司,却让联邦最高法院从此拥有了司法审查权 陪审制[编辑] 主条目:陪审制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弹劾案外,任何犯罪案件均需由陪审团审判,除非被告放弃这一权力。

并且审判必须在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州内进行,如果犯罪行为并非发生在任何一个州中,则在立法部门另行规定的地点进行。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刑事诉讼必须“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进行。

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6]。

第三款:叛国罪[编辑] 第三款限定了叛国罪的定罪标准和程序,并限定了相应惩罚的许可范围。

TreasonagainsttheUnitedStates,shallconsistonlyinlevyingWaragainstthem,orinadheringtotheirEnemies,givingthemAidandComfort.NoPersonshallbeconvictedofTreasonunlessontheTestimonyoftwoWitnessestothesameovertAct,oronConfessioninopenCourt. TheCongressshallhavePowertodeclarethePunishmentofTreason,butnoAttainderofTreasonshallworkCorruptionofBlood,orForfeitureexceptduringtheLifeofthePersonattainted. 译文: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

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造成血统玷污,除非在被剥夺者在世期间,也不得没收其财产[1][2]。

参考资料[编辑] ^1.01.11.2任东来;陈伟;白雪峰;CharlesJ.McClain;LaureneWuMcClain.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567–568.ISBN 7-80182-138-6.  ^2.02.12.2李道揆.美国政府和政治(下册).商务印书馆.1999:775–799.  ^JudgesoftheUnitedStatesCourts-Delahay,MarkW..FederalJudicialCenter.n.d.  ^staff.JudgesoftheUnitedStatesCourts-English,GeorgeWashington.FederalJudicialCenter.n.d.  ^JudgesoftheUnitedStatesCourts-Kent,SamuelB..FederalJudicialCenter.n.d.  ^U.S.Constitution,Art.I,sec.3 参考书目[编辑] 彼得·艾恩斯(英语:PeterIrons):(1999).APeople'sHistoryoftheSupremeCourt.NewYork:Penguin. 外部链接[编辑] Kilman,JohnnyandGeorgeCostello(Eds).(2000).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alysisandInterpretation.,gpoaccess.gov CRSAnnotatedConstitution:Article3,law.cornell.edu 查论编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全文 序言 第Ⅰ条 第Ⅱ条 第Ⅲ条 第Ⅳ条 第Ⅴ条 第Ⅵ条 第Ⅶ条 修正案批准权利法案 第1修正案 第2修正案 第3修正案 第4修正案 第5修正案 第6修正案 第7修正案 第8修正案 第9修正案 第10修正案 1795年-1804年 第11修正案 第12修正案 重建修正案 第13修正案 第14修正案 第15修正案 20世纪 第16修正案 第17修正案 第18修正案 第19修正案 第20修正案 第21修正案 第22修正案 第23修正案 第24修正案 第25修正案 第26修正案 第27修正案 待定 国会席位分配修正案(英语:CongressionalApportionmentAmendment) 贵族头衔修正案 科温修正案(英语:CorwinAmendment) 童工修正案(英语:ChildLaborAmendment) 过期 平等权利修正案 哥伦比亚特区投票权修正案(英语:DistrictofColumbiaVotingRightsAmendment) 拟议(英语:Listofproposedamendments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平衡预算修正案(英语:Balancedbudgetamendment) 布莱恩修正案(英语:BlaineAmendment) 布瑞克修正案(英语:BrickerAmendment) 竞选财务改革修正案(英语:Campaignfinancereformamendment) 基督教修正案(英语:Christianamendment) 克里特登妥协(英语:CrittendenCompromise) 废除选举人团修正案(英语:ElectoralCollegeabolitionamendment) 执政平等机会修正案(英语:EqualOpportunitytoGovernAmendment) 联邦婚姻修正案(英语:FederalMarriageAmendment) 禁止亵渎国旗修正案 人类生命修正案(英语:HumanLifeAmendment) 卢德罗修正案(英语:LudlowAmendment) 亲权修正案(英语:ParentalRights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自由修正案(英语:Proposed"Liberty"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学校祈祷修正案(英语:SchoolPrayerAmendment) 单一主题修正案(英语:Singlesubjectamendment) 受害者权利修正案(英语:Victims'RightsAmendment) 形成 历史 邦联条例 弗农山会议 安纳波利斯会议 费城会议 弗吉尼亚方案 新泽西方案 康涅狄格妥协 五分之三妥协 细节委员会(英语:CommitteeofDetail) 宪法签署人 独立厅 辛氏墨台 《联邦党人文集》 《反联邦党人文集(英语:Anti-FederalistPapers)》 马萨诸塞妥协 弗吉尼亚批准会议(英语:VirginiaRatifyingConvention) 纽约通函(英语:NewYorkCircularLetter) 希尔斯伯勒会议(英语:HillsboroughConvention) 费耶特维尔会议(英语:FayettevilleConvention) 罗德岛批准(英语: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byRhodeIsland) 起草与批准时间线(英语:Timelineofdraftingand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条款 任命(英语:AppointmentsClause) 拨款(英语:Appropriationsbill(UnitedStates)) 律师协助 案件或争议(英语:CaseorControversyClause) 公民权(英语:CitizenshipClause) 商业(英语:CommerceClause) 盟约 强制程序 对质(英语:ConfrontationClause) 执法权(英语:Congressionalpowerofenforcement) 契约(英语:ContractClause) 版权(英语:CopyrightClause) 双重追诉(英语:DoubleJeopardyClause) 正当法律程序(英语:DueProcessClause) 选举 平等保护 政教分离(英语:EstablishmentClause) 免责 额外保释(英语:ExcessiveBailClause) 追溯 引渡(英语:ExtraditionClause) 信仰自由(英语:FreeExerciseClause) 言论自由 逃亡奴隶(英语:FugitiveSlaveClause) 充分信任和尊重(英语:FullFaithandCreditClause) 公共福利(英语:TaxingandSpendingClause) 担保(英语:GuaranteeClause) 弹劾(英语:ImpeachmentintheUnitedStates) 进出口(英语:Import-ExportClause) 无资格(英语:IneligibilityClause) 民兵 自然出生公民(英语:Natural-born-citizenclause(UnitedStates)) 必要与适当(英语:NecessaryandProperClause) 新州(英语:AdmissiontotheUnion) 不宗教检验(英语:NoReligiousTestClause) 宣誓或声明(英语:Oathofofficeofthe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 始创(英语:OriginationClause) 特赦 请愿 邮政 呈送(英语:PresentmentClause) 总统继任 特权与豁免(英语:PrivilegesandImmunitiesClause) 特权或豁免(英语:PrivilegesorImmunitiesClause) 休会任命(英语:Recessappointment) 咨询与同意 自证其罪 演讲与辩论(英语:SpeechorDebateClause) 快速审理 国情咨文 至高 搁置 注意 征用 税收与支出(英语:TaxingandSpendingClause) 领地 贵族头衔 外国薪酬 缔约权(英语:TreatyClause) 陪审团审判(英语:Jurytrial) 背书(英语:VestingClauses) 近邻(英语:VicinageClause) 宣战权(英语:WarPowersClause) 释宪 权利平衡(英语:Balanceofpower(federalism)) 并行权力(英语:Concurrentpowers) 宪制法律(英语: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law) 刑事诉讼(英语: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criminalprocedure) 刑事量刑(英语: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sentencinglaw) 休眠商业条款(英语:DormantCommerceClause) 列举权力(英语:Enumeratedpowers(UnitedStates)) 同等地位(英语:Equalfooting) 行政官员豁免权(英语:Executiveprivilege) 默示权力 合并原则 司法审查 禁止授权(英语:Nondelegationdoctrine) 充分权力(英语:Plenarypower) 优先权 保留权力(英语:Reservedpowers) 萨克斯比修复 政教分离(英语: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intheUnitedStates) 权力分立 对称联邦主义 征税权(英语:Taxprotesterconstitutionalarguments) 行政一体 相关 国家档案馆大楼 自由宪章圆厅(英语:ChartersofFreedom) 独立广场(英语:IndependenceMall(Philadelphia)) 宪法日(英语:ConstitutionDay(UnitedStates)) 宪法花园 国家宪法中心 《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情景》 《更完美合众国(英语:AMorePerfectUnion(film))》 美国海军宪法号 世界影响(英语: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ndworldwideinfluence) 美国主题 ·法律主题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美国宪法第三条&oldid=71075351” 分类:​美国宪法条文美国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没有登录讨论贡献创建账号登录 命名空间 条目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编辑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分类索引特色内容新闻动态最近更改随机条目资助维基百科 帮助 帮助维基社群方针与指引互助客栈知识问答字词转换IRC即时聊天联络我们关于维基百科 工具 链入页面相关更改上传文件特殊页面固定链接页面信息引用本页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打印页面 其他语言 Català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Français贛語Italiano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Türkçe 编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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