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號解釋 -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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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無明文規定,而同法第八十七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論者因執「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 憲法法庭 解釋 首頁>解釋及裁判>解釋及不受理決議>解釋 :::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相關法令相關文件 ::: 解釋字號 釋字第3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41年05月21日 解釋爭點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提法律案? 解釋文 1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無明文規定,而同法第八十七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論者因執「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omissusproomissohabendusest)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uniusestexclusioalterius)之拉丁法諺,認為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案,實則此項法諺並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可援用,如法律條文顯有闕漏或有關法條尚有解釋之餘地時,則此項法諺,即不復適用,我國憲法間有闕文,例如憲法上由選舉產生之機關,對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憲法則以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載明「以法律定之」。

獨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之選舉則並無類似之規定,此項闕文,自不能認為監察委員之選舉可無需法律規定,或憲法對此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要甚明顯。

2  憲法第七十一條,即憲草第七十三條,原規定「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出席陳述意見」,經制憲當時出席代表提出修正,將「行政院院長」改為「關係院院長」。

其理由為「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主管事項之法律案,關係院院長自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經大會接受修正如今文,足見關係院院長係包括立法院以外之各院院長而言。

又憲法第八十七條,即憲草第九十二條,經出席代表提案修正,主張將該條所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時,由考試院秘書長出席立法院說明之」。

予以刪除,其理由即為「考試院關於主管事項之法律案,可向立法院提送,與他院同,如須出席立法院說明,應由負責之院長或其所派人員出席,不必於憲法中規定秘書長出席」,足徵各院皆可提案,為當時制憲代表所不爭,遍查國民大會實錄及國民大會代表全部提案,對於此項問題曾無一人有任何反對或相異之言論,亦無考試院應較司法監察兩院有何特殊理由,獨需提案之主張。

3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

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

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

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

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4  綜上所述,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法令 憲法第34條(36.01.01) 憲法第34條(36.01.01) 憲法第53條(36.01.01) 憲法第53條(36.01.01) 憲法第62條(36.01.01) 憲法第62條(36.01.01) 憲法第64條(36.01.01) 憲法第64條(36.01.01) 憲法第71條(36.01.01) 憲法第71條(36.01.01) 憲法第77條(36.01.01) 憲法第77條(36.01.01) 憲法第83條(36.01.01) 憲法第83條(36.01.01) 憲法第87條(36.01.01) 憲法第87條(36.01.01) 憲法第90條(36.01.01) 憲法第90條(36.01.01) 相關文件 總統訓令 前准監察院憲法字第六十八號咨為請依照憲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長會商解決本院提出法律案問題等由到府當即召集立法監察司法三院院長於七月十日來府討論經會商結果僉以總統召集關係院院長對本案會商之結果須由關係院作成決議案方能貫澈其手續上之複雜有過於大法官之解釋故本案仍以交大法官解釋為妥等語紀錄在卷合亟抄發監察院原咨令仰該院遵照發交大法官解釋具報監察院意見司法院意見及本府秘書長簽註各一份附發參考此令 監察院公函 查本院先後擬訂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等草案經咨請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去後嗣准咨復以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似無條文之根據除將所送草案改由立法委員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另案提出外原咨退還等由過院復經本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咨請總統於本(七)月十日召集關係院(立法司法監察三院)院長會商決定旋准總統七月十日統(一)字第十號咨復以上總統召集關係院院長對本案會商之結果須由關係院作成決議案方能貫澈其手續上之複雜有過於大法官之解釋故本案仍以交大法官解釋為妥等因准此相應抄附本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事實經過及理由函請查照轉送解釋並見復為荷 發布日期:1952-05-21 瀏覽人次:1825 ◀ 第3筆/共813筆 ▶ 回列表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類型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解釋及裁判 裁判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審查中案件 相關法令 統計 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書狀範例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審查中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 相關法令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本院解釋裁判   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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