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三條-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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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不過從技術層面上,這一條明確設立的只是聯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個下級法院的設立仍然需要立法機關再立法規定或 ... 美國憲法第三條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ArticleThree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本條目屬於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系列 序言和正文 序言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修正案 權利法案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XI XII XIII XIV XV XVI XVII XVIII XIX XX XXI XXII XXIII XXIV XXV XXVI XXVII 未批准的修正案 國會席位分配(英語:CongressionalApportionmentAmendment) 貴族頭銜 科溫(英語:CorwinAmendment) 童工(英語:ChildLaborAmendment) 平等權利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英語:DistrictofColumbiaVotingRightsAmendment) 歷史 起草與批准時間線(英語:Timelineofdraftingand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制憲會議 憲法簽署人 聯邦主義(英語:FederalismintheUnitedStates) 共和主義(英語:RepublicanismintheUnitedStates) 全文 序言及第Ⅰ-Ⅶ條 第Ⅰ-Ⅹ修正案 第XI-XXVII修正案 未批准的修正案 美國主題 法律主題 政治主題閱論編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建立了美國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不過從技術層面上,這一條明確設立的只是聯邦最高法院,其它的各個下級法院的設立仍然需要立法機關再立法規定或設立,憲法還規定聯邦政府的司法權屬於包括最高法院在國會所設立的各個下級法院在內的聯邦法院系統。

目次 1第一款:聯邦法院 1.1法院數量 1.2任期 1.3報酬 2第二款:司法權適用和管轄範圍,陪審制 2.1第十一條修正案與州主權豁免 2.2案例與爭議 2.3初審權和上訴審查權 2.4司法審查權 2.5陪審制 3第三款:叛國罪 4參考資料 5參考書目 6外部連結 第一款:聯邦法院[編輯] 第一款確立聯邦政府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要求建立一個聯邦最高法院,並允許再設立下級法院,要求法官任職內行為端正即任期不受限制,並且其在職期間報酬數額不能減少(但沒有限制增加)。

ThejudicialPoweroftheUnitedStates,shallbevestedinonesupremeCourt,andinsuchinferiorCourtsastheCongressmayfromtimetotimeordainandestablish.TheJudges,bothofthesupremeandinferiorCourts,shallholdtheirOfficesduringgoodBehavior,andshall,atstatedTimes,receivefortheirServicesaCompensationwhichshallnotbediminishedduringtheirContinuanceinOffice. 譯文:合眾國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1][2]。

法院數量[編輯] 參見:美國首席大法官 第一款只明確要求建立一個聯邦最高法院,但並沒有規定其中應該有多少名大法官。

同時在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第6節中有提及應該有一名「首席大法官」:「合眾國總統受審時,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審判。

」之後國會通過立法規定了大法官的人數,目前這一數字為9人: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

值得補充的是,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之間,並沒有任何上下級的關係,也不存在升遷或降級的說法,首席大法官只起召集作用。

曾有不少人建議將聯邦最高法院分為多個分支,但都沒有得到採納。

聯邦最高法院是憲法中規定要設立的唯一一個聯邦法院,在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期間,曾有人提議將聯邦最高法院作為唯一的一個聯邦法院,其同時擁有初審和上訴管轄權,主要審理來自各州法院的上訴,不過這樣的建議也沒有得到採納。

最終通過的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國會有權……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院」,所以國會就既可以根據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來設立下級法院,也可以通過第三條第一款來設立。

其中後者是由立法部門通過《1789年司法條例(英語:JudiciaryActof1789)》而建立的,包括聯邦地區法院、聯邦上訴法院等,也稱「憲法法院」,而前者則主要包括聯邦稅收法院(英語:UnitedStatesTaxCourt),也稱「立法法院」。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只是根據第三條設立的「憲法法院」才擁有司法權,因此能夠對監管機構的決定進行審查也只有這些法院。

任期[編輯] 憲法規定所有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其中的「行為端正」意味著法官任職沒有限制,可以終身任職,除非他主動選擇辭職或退休。

當然,法官也可能因為受國會彈劾而下台,美國至今共有14位法官因為受到彈劾而離職(見美利堅合眾國彈劾(英語:ImpeachmentintheUnited_States)。

另外還有三位法官,分別是馬克·W·德拉海(英語:MarkW.Delahay)[3]、喬治·W·英格里希(英語:GeorgeW.English)[4]和塞繆爾·B·肯特(英語:SamuelB.Kent)[5],他們寧願選擇直接辭職,而不願面對彈劾程序。

報酬[編輯] 第二款:司法權適用和管轄範圍,陪審制[編輯] 第二款規定了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具體管轄範圍,如哪一些類型案件可以接受初審,哪一些類型案件只能接受上訴審理。

此外這一款也規定除彈劾案外,任何犯罪案件都應該由陪審團審判。

ThejudicialPowershallextendtoallCases,inLawandEquity,arisingunderthisConstitution,theLawsoftheUnitedStates,andTreatiesmade,orwhichshallbemade,undertheirAuthority;—toallCasesaffectingAmbassadors,otherpublicMinistersandConsuls;—toallCasesofadmiraltyandmaritimeJurisdiction;—toControversiestowhichtheUnitedStatesshallbeaParty;—toControversiesbetweentwoormoreStates;—betweenaStateandCitizensofanotherState;—betweenCitizensofdifferentStates;—betweenCitizensofthesameStateclaimingLandsunderGrantsofdifferentStates,andbetweenaState,ortheCitizensthereof,andforeignStates,CitizensorSubjects. InallCasesaffectingAmbassadors,otherpublicMinistersandConsuls,andthoseinwhichaStateshallbeParty,thesupremeCourtshallhaveoriginalJurisdiction.InalltheotherCasesbeforementioned,thesupremeCourtshallhaveappellateJurisdiction,bothastoLawandFact,withsuchExceptions,andundersuchRegulationsastheCongressshallmake. TrialofallCrimes,exceptinCasesofImpeachment,shallbebyJury;andsuchTrialshallbeheldintheStatewherethesaidCrimesshallhavebeencommitted;butwhennotcommittedwithinanyState,theTrialshallbeatsuchPlaceorPlacesastheCongressmaybyLawhavedirected. 譯文: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由於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根據合眾國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的一切案件;關於海事法和海事管轄權的一切案件;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間的訴訟;](注十)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對不同州讓與土地的所有權的訴訟;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國或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訴訟。

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

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國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此種審判應在犯罪發生的州內舉行;但如犯罪不發生在任何一州之內,審判應在國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1][2]。

第十一條修正案與州主權豁免[編輯] 主條目: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和主權豁免 在奇澤姆訴喬治亞州案(2U.S.(Dallas2)419(1793))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由於憲法第三條中給予最高法院司法管轄權,因此各州並不能從公民的起訴中給予豁免。

這導致之後國會在1794年3月4日提出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並於1795年2月7日得到足夠數量州的批准而開始生效,該修正案推翻了這一判決,來防止各州被別州公民在聯邦法院起訴。

案例與爭議[編輯] 初審權和上訴審查權[編輯] 司法審查權[編輯] 主條目:司法審查和美國司法審查 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在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贏了官司,卻讓聯邦最高法院從此擁有了司法審查權 陪審制[編輯] 主條目:陪審制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除彈劾案外,任何犯罪案件均需由陪審團審判,除非被告放棄這一權力。

並且審判必須在犯罪行為所發生的州內進行,如果犯罪行為並非發生在任何一個州中,則在立法部門另行規定的地點進行。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中也有著類似的規定:刑事訴訟必須「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州和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

參議院獨自擁有審判一切彈劾案的權力[6]。

第三款:叛國罪[編輯] 第三款限定了叛國罪的定罪標準和程序,並限定了相應懲罰的許可範圍。

TreasonagainsttheUnitedStates,shallconsistonlyinlevyingWaragainstthem,orinadheringtotheirEnemies,givingthemAidandComfort.NoPersonshallbeconvictedofTreasonunlessontheTestimonyoftwoWitnessestothesameovertAct,oronConfessioninopenCourt. TheCongressshallhavePowertodeclarethePunishmentofTreason,butnoAttainderofTreasonshallworkCorruptionofBlood,orForfeitureexceptduringtheLifeofthePersonattainted. 譯文:對合眾國的叛國罪只限於同合眾國作戰,或依附其敵人,給予其敵人以幫助和鼓勵。

無論何人,除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明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的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國會有權宣告對叛國罪的懲罰,但因叛國罪而剝奪公民權,不得造成血統玷污,除非在被剝奪者在世期間,也不得沒收其財產[1][2]。

參考資料[編輯] ^1.01.11.2任東來;陳偉;白雪峰;CharlesJ.McClain;LaureneWuMcClain.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567–568.ISBN 7-80182-138-6.  ^2.02.12.2李道揆.美国政府和政治(下册).商務印書館.1999:775–799.  ^JudgesoftheUnitedStatesCourts-Delahay,MarkW..FederalJudicialCenter.n.d.  ^staff.JudgesoftheUnitedStatesCourts-English,GeorgeWashington.FederalJudicialCenter.n.d.  ^JudgesoftheUnitedStatesCourts-Kent,SamuelB..FederalJudicialCenter.n.d.  ^U.S.Constitution,Art.I,sec.3 參考書目[編輯] 彼得·艾恩斯(英語:PeterIrons):(1999).APeople'sHistoryoftheSupremeCourt.NewYork:Penguin. 外部連結[編輯] Kilman,JohnnyandGeorgeCostello(Eds).(2000).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alysisandInterpretation.,gpoaccess.gov CRSAnnotatedConstitution:Article3,law.cornell.edu 閱論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全文 序言 第Ⅰ條 第Ⅱ條 第Ⅲ條 第Ⅳ條 第Ⅴ條 第Ⅵ條 第Ⅶ條 修正案批准權利法案 第1修正案 第2修正案 第3修正案 第4修正案 第5修正案 第6修正案 第7修正案 第8修正案 第9修正案 第10修正案 1795年-1804年 第11修正案 第12修正案 重建修正案 第13修正案 第14修正案 第15修正案 20世紀 第16修正案 第17修正案 第18修正案 第19修正案 第20修正案 第21修正案 第22修正案 第23修正案 第24修正案 第25修正案 第26修正案 第27修正案 待定 國會席位分配修正案(英語:CongressionalApportionmentAmendment) 貴族頭銜修正案 科溫修正案(英語:CorwinAmendment) 童工修正案(英語:ChildLaborAmendment) 過期 平等權利修正案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英語:DistrictofColumbiaVotingRightsAmendment) 擬議(英語:Listofproposedamendments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平衡預算修正案(英語:Balancedbudgetamendment) 布萊恩修正案(英語:BlaineAmendment) 布瑞克修正案(英語:BrickerAmendment) 競選財務改革修正案(英語:Campaignfinancereformamendment) 基督教修正案(英語:Christianamendment) 克里特登妥協(英語:CrittendenCompromise) 廢除選舉人團修正案(英語:ElectoralCollegeabolitionamendment) 執政平等機會修正案(英語:EqualOpportunitytoGovernAmendment) 聯邦婚姻修正案(英語:FederalMarriageAmendment) 禁止褻瀆國旗修正案 人類生命修正案(英語:HumanLifeAmendment) 盧德羅修正案(英語:LudlowAmendment) 親權修正案(英語:ParentalRights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自由修正案(英語:Proposed"Liberty"Amendmentto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學校祈禱修正案(英語:SchoolPrayerAmendment) 單一主題修正案(英語:Singlesubjectamendment) 受害者權利修正案(英語:Victims'RightsAmendment) 形成 歷史 邦聯條例 弗農山會議 安納波利斯會議 費城會議 維吉尼亞方案 新澤西方案 康乃狄克妥協 五分之三妥協 細節委員會(英語:CommitteeofDetail) 憲法簽署人 獨立廳 辛氏墨台 《聯邦黨人文集》 《反聯邦黨人文集(英語:Anti-FederalistPapers)》 麻薩諸塞妥協 維吉尼亞批准會議(英語:VirginiaRatifyingConvention) 紐約通函(英語:NewYorkCircularLetter) 希爾斯伯勒會議(英語:HillsboroughConvention) 費耶特維爾會議(英語:FayettevilleConvention) 羅德島批准(英語: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byRhodeIsland) 起草與批准時間線(英語:TimelineofdraftingandratificationoftheUnitedStatesConstitution) 條款 任命(英語:AppointmentsClause) 撥款(英語:Appropriationsbill(UnitedStates)) 律師協助 案件或爭議(英語:CaseorControversyClause) 公民權(英語:CitizenshipClause) 商業(英語:CommerceClause) 盟約 強制程序 對質(英語:ConfrontationClause) 執法權(英語:Congressionalpowerofenforcement) 契約(英語:ContractClause) 版權(英語:CopyrightClause) 雙重追訴(英語:DoubleJeopardyClause) 正當法律程序(英語:DueProcessClause) 選舉 平等保護 政教分離(英語:EstablishmentClause) 免責 額外保釋(英語:ExcessiveBailClause) 追溯 引渡(英語:ExtraditionClause) 信仰自由(英語:FreeExerciseClause) 言論自由 逃亡奴隸(英語:FugitiveSlaveClause) 充分信任和尊重(英語:FullFaithandCreditClause) 公共福利(英語:TaxingandSpendingClause) 擔保(英語:GuaranteeClause) 彈劾(英語:ImpeachmentintheUnitedStates) 進出口(英語:Import-ExportClause) 無資格(英語:IneligibilityClause) 民兵 自然出生公民(英語:Natural-born-citizenclause(UnitedStates)) 必要與適當(英語:NecessaryandProperClause) 新州(英語:AdmissiontotheUnion) 不宗教檢驗(英語:NoReligiousTestClause) 宣誓或聲明(英語:Oathofofficeofthe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 始創(英語:OriginationClause) 特赦 請願 郵政 呈送(英語:PresentmentClause) 總統繼任 特權與豁免(英語:PrivilegesandImmunitiesClause) 特權或豁免(英語:PrivilegesorImmunitiesClause) 休會任命(英語:Recessappointment) 諮詢與同意 自證其罪 演講與辯論(英語:SpeechorDebateClause) 快速審理 國情咨文 至高 擱置 注意 徵用 稅收與支出(英語:TaxingandSpendingClause) 領地 貴族頭銜 外國薪酬 締約權(英語:TreatyClause) 陪審團審判(英語:Jurytrial) 背書(英語:VestingClauses) 近鄰(英語:VicinageClause) 宣戰權(英語:WarPowersClause) 釋憲 權利平衡(英語:Balanceofpower(federalism)) 並行權力(英語:Concurrentpowers) 憲製法律(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law) 刑事訴訟(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criminalprocedure) 刑事量刑(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lsentencinglaw) 休眠商業條款(英語:DormantCommerceClause) 列舉權力(英語:Enumeratedpowers(UnitedStates)) 同等地位(英語:Equalfooting) 行政官員豁免權(英語:Executiveprivilege) 默示權力 合併原則 司法審查 禁止授權(英語:Nondelegationdoctrine) 充分權力(英語:Plenarypower) 優先權 保留權力(英語:Reservedpowers) 薩克斯比修復 政教分離(英語: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intheUnitedStates) 權力分立 對稱聯邦主義 徵稅權(英語:Taxprotesterconstitutionalarguments) 行政一體 相關 國家檔案館大樓 自由憲章圓廳(英語:ChartersofFreedom) 獨立廣場(英語:IndependenceMall(Philadelphia)) 憲法日(英語:ConstitutionDay(UnitedStates)) 憲法花園 國家憲法中心 《簽署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情景》 《更完美合眾國(英語:AMorePerfectUnion(film))》 美國海軍憲法號 世界影響(英語:UnitedStatesConstitutionandworldwideinfluence) 美國主題 ·法律主題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美国宪法第三条&oldid=71075351」 分類:​美國憲法條文美國法院美國最高法院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CatalàEnglishEspañolفارسیFrançais贛語Italiano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Türkçe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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