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行人看「高通起訴魅族」:解答訴訟狀背後的六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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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T科技資訊網 7月22日 北京消息(文/智慧財產權老師):上月,高通起訴魅族,一周內連續向北京和上海兩地的智慧財產權法院提交訴訟申請,指控魅族科技侵犯了高通持有的3G/4G無線通信標準等相關智慧型手機專利。

一時間眾說紛紜,我們請教了盈科律師事務所楊曉雷律師,從法律的視角來還原這一事件。

問:高通在對魅族的起訴中,有3個訴訟請求,應該如何解讀這3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發送的《中國專利許可協議》中的許可條件不違反《反壟斷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關FRAND承諾。

註: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公平、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SSOs(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一個國際標準組織)通常要對標準的專利權利加以限制,一個非常普遍的限制就是要求一個標準的專利必須有「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RAND)」(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或者「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公平、合理、和不帶歧視性的條款)。

這兩個條款通常是互用的:FRAND通常在歐洲、美國使用。

SSOs制定這個協定是為了在法律的基礎上維護業界的合理競爭,防止會員利用其壟斷地位,濫用許可,造成包括對標準的占有。

一旦一個公司達成了FRAND許可,他們必須向任何企業或人士提供,而這些被提供者可以不是會員。

如果沒有這個協定,會員可能會憑藉其壟斷地位,利用標準,向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不公平、不合理、和帶歧視性的許可,對合理的競爭造成傷害。

2、判令將該等許可條件作為高通公司與魅族公司就無線標準必要中國專利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的主要條款。

3、並判令兩被告賠償相應損失約5.2億元。

答: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法院對其提出的請求進行確認。

訴訟請求的選擇更多的是根據高通公司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商業考量來進行選擇的。

對於訴請1,高通的目的是想通過法院來確認這種授權模式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FRAND承諾。

對於訴請2,是希望法院確認許可條款的合法性,便於作為後期授權許可的基礎性條款。

對於訴請3,是根據自己的商業目的所作出的選擇,根據發改委的整改措施,對在中國境內使用而銷售的手機,按整機批發凈售價的65%收取專利許可費,高通主張的5.2億的經濟損失是基於專利許可費的收取比例並結合魅族手機的實際銷售情況而綜合計算的。

問:之前,高通因為反壟斷被發改委調查並處以60.88億人民幣的罰款,並接受了發改委的整改協議,發改委的整改方案,對於高通和手機廠商來說,具有什麼樣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答:2015年國家發改委針對高通公司壟斷行為作出60.88億元人民幣的罰款,並要求高通公司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因此發改委的的整改方案是針對高通公司作出的,對於其他手機廠商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是對手機廠商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高通公司與超過100家無線通信設備端製造商分別簽訂了《中國專利許可協議》,其中的授權許可條款是遵循國家發改委《整改方案》重新制定的,這些條款的規定對眾多手機廠商的專利許可費支付標準及數額有重大的影響。

問:魅族在回應高通的起訴時,認為高通專利授權不夠公開,在您看來,專利授權通常使用什麼樣的方式?授權方通常是用一刀切的標準化操作,還是分別簽訂商業協議,背靠背操作?

答:專利授權通常使用交叉許可的方式,不僅可以共享技術,還可以獲得收益回報。

專利許可授權更多的是基於雙方的承諾而達成的合意,具有相對性,並且每個手機廠商也會擁有自己的專利,像中興、華為都擁有大量的專利,採取分別簽訂專利許可協議的方式可以最大地實現雙方各自的商業利益。

問:高通的專利授權模式,從國際國內來看,有沒有類似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利弊是?

答:高通公司的營收主要來自晶片銷售和專利授權,其中專利授權業務為公司貢獻了大部份利潤,可以說高通的專利授權模式是獨一無二的授權模式,這得益於高通公司在通訊技術領域的優勢,因為高通掌握了包括2G、3G以及4G制式的「標準必要專利」,幾乎每一家智慧型手機製造商都需要使用一些高通公司持有的通訊技術標準專利,必須向該公司繳納授權費。

高通利用其專利技術,通常是以手機售價為計費基礎的打包式專利授權方式,要求手機廠商每生產一台手機,要向高通公司上繳手機出廠價3%—5%的專利費,這在業內被稱作「高通稅」。

高通以手機售價為計費基礎的打包式專利授權方式,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帶來高額的利潤,不利的一面是會涉嫌壟斷,會面臨高額的罰單。

問:為什麼高通對魅族的起訴選擇的是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在選擇起訴地點的時候,這樣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與普通的經濟訴訟有什麼不同?

答:選擇不同的管轄法院主要是根據高通的訴訟目的來進行的,高通把一個訴訟分拆成兩個,分別在北京與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在北京要求判決提供給魅族的專利授權協議符合中國法律規定,在上海則直接起訴魅族侵權。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屬於專門審理智慧財產權的法院,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涉及對技術的理解和把握,與普通的經濟訴訟案件相比,對審理法官的業務能力要求更高。

問:在國內,很多智慧財產權保護行為都是法律途徑來解決的,除了法律手段,企業還有哪些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答:通常情況下,企業是通過市場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制定技術標準、通過談判簽署專利許可協議,在遇到第三方可能侵權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至於法律手段,企業的最終目的也是「以打促和」,實現其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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