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vs魅族:秀才遇著兵 那些說不清的「理」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近日,高通起訴魅族,使得智慧財產權的話題再次引入公眾視野,智慧財產權大神覺得,有必要借這個機會現身,來說說智慧財產權那些事。

昨天,魅族就高通起訴召開媒體發布會,大概傳遞了幾個意思:高通的專利授權是「黑盒子」,魅族要代表國產手機廠商跟高通爭一爭。

不過,大神在此想說一下,從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角度來看,魅族的說法賺足了大眾的情緒,但卻沒有站在「理」上。

1.魅族說高通的專利授權模式是「黑盒子」

昨天發布會上,魅族給所有到場的媒體記者發了一個黑盒子來比喻高通的專利授權模式,稱高通授權給中國廠商,大家都是背靠背去談,抓住了手機廠商互為競爭對手的關係。

究竟是不是「黑盒子」?

1)高通在中國收取專利許可的解決方案,是經過發改委認可的:對於為在中國使用而銷售的品牌設備的高通3G和4G必要中國專利的許可,高通將會對3G設備(包括3G/4G多模設備)收取5%的許可費,對包括3模LTE-TDD在內的4G設備如不實施CDMA或WCDMA則收取3.5%的許可費,在上述每種情況中許可費基數為設備凈售價的65%。

2)在中國,已經有100多家在華企業與高通簽署了專利許可協議,都會遵照高通與發改委達成的協議來進行,沒有本質不同。

3)高通的專利許可條款是發改委認可並向社會公布的,條款十分明確。

4)在商言商,合同協議本就屬於企業的商業機密,這也是商業慣例。

2.魅族稱自己是中國唯一一個不依賴高通做大做強的手機廠商

一個手機廠商,做大和做強的評判標準是什麼?出貨量!創新能力!企業自己的格局!

1)從出貨量來看,魅族在國內手機市場排名第八,算是一家有體量的公司。

2)創新能力來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數量來看,截止到2016年6月29日,魅族的發明公布576件,發明授權28件,實用新型45件,外觀設計154件,這些專利主要是圍繞在外觀設計上。

同為國產手機廠商的小米,在2015年申請了3700多項專利,而2014年則是2000多項,本月初,小米還購買了微軟1500多項非常高質量的專利,這些專利包括無線通信、雲計算、多媒體等等領域。

小米成立僅6年,而魅族是一家有13年歷史的企業。

3)手機行業屬於更新換代頻繁、技術進步快速的科技行業,而科技行業的發展源泉是創新,這也是一家企業持續發展的動力,尊重智慧財產權,就是對科技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尊重,更能看出企業的眼界。

至於不依賴高通的說法,看上去很簡單:魅族手機使用的是聯發科的晶片,沒有使用高通晶片。

然而,聯發科與高通沒有授權關係,因為手機製造廠商使用了高通的核心技術,所以即便使用聯發科的晶片也需要向高通交付授權費用。

因為高通的核心技術都是在手機終端上實現的,所以付專利費的應該是手機製造商。

高通的專利技術涵蓋了在3G、4G無線通信領域移動終端會使用到的標準必要專利。

高通積累了移動通信領域裡諸多基礎科學研究的專利,簡單說來,高通提供的是一種基礎編解碼的算法,這是無線通信的基礎,和具體是不是使用高通家的晶片沒關係。

用更直白一點的說法:如果魅族不使用高通技術,那麼魅族手機根本就沒有通信能力,無法通話,無法上網,那麼魅族的產品就不能稱作手機了,應該是MP4。

寫在後面:

大神認為,作為掌握大量3G、4G標準專利的通信巨頭,高通的底牌是非常硬的。

高通在中國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有1000多項,標準非必要專利8000多項。

標準必要專利的意思就是,只要你設計的手機支持中國的3G、4G網絡,無論魅族是不是高通的客戶,都會不可避免地使用高通的專利。

在本次訴訟中,高通在起訴狀中提了3個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高通公司向魅族公司發送的《中國專利許可協議》中的許可條件不違反《反壟斷法》、符合高通公司的相關FRAND承諾。

2)判令將該等許可條件作為高通公司與魅族公司就無線標準必要中國專利達成專利許可協議的主要條款。

3)並判令兩被告賠償相應損失約5.2億元。

高通只要證明自己的專利許可條件符合FRAND原則(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and Non-Discriminatory非歧視)、不違反反壟斷法,就把魅族拉回到了專利談判桌上。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