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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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15%(編者註︰已 ... 財政部全球網 :::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內地稅新頒函釋 關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各版本法令彙編適用期限 函釋免列及節錄理由查詢 ::: 首頁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函釋 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列其他費用 下一則 上一則| 回前ㄧ畫面 友善列印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列其他費用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惟如超過內政部(編者註︰現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之動支標準(當年度福利金總額30%)(編者註︰已提高為50%)時,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15%(編者註︰已提高為30%)者,應予認列。

(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48044號函) 款(類)次 3 則次 55 回頁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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