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三節(年終)獎金列薪資應依規定辦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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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員工,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此外,公司若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由職工 ... 事務所簡介 服務項目 人員簡介 【2016-12-01】  《公 告》針對連鎖店及免用發票業者,公司行號登記與稅務記帳,另有其它優惠服務!! 【2015-12-14】  《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2015-11-10】  《扣 繳》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2016-12-02】  《勞健保》10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5%(含就保1%) 【2015-12-15】  《綜所稅》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 【2015-08-04】  《房地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營利事業) 【2016-12-01】  《優 惠》公司行號(設立與變更),服務專線(02)2971-2149#11戴先生 【2015-12-11】  《營業稅》問答/刷卡消費開立發票須載明卡號末四碼 【2014-09-01】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2015-12-11】  《勞健保》勞保投保薪資調高至45,800元 【2015-12-14】  《綜所稅》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退還 【2015-08-04】  《房地稅》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課徵所得稅新制與舊制並行(自然人) 【2016-12-01】  《優 惠》公司行號(設立與變更),服務專線 LINE:0931695066 【2014-02-12】   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報繳事宜? 【2015-12-10】  《營業稅》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之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即刻訊息> 《扣 繳》三節(年終)獎金列薪資應依規定辦扣繳!!  回上一頁      《扣 繳》三節(年終)獎金列薪資應依規定辦扣繳!! 主旨:   發放三節(年終)工作獎金,應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說明: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已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2.然應扣繳稅額只要不超過2,000元,公司即可免扣繳,但要記得在隔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3.若公司內有外籍員工,應注意扣繳方式會不同。

若發放獎金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則一律要扣繳20%,但現在有放寬扣繳規定,若非屬高薪的外籍幹部,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目前為28,170元),不用扣繳20%,只要按給付額扣繳6%即可。

  提醒:   1.公司若是發放禮品、禮券或提貨單等時,應以購入發票的金額,或是自行生產的成本計算給付額。

此外,三節獎金或禮品若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不論員工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均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供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員工,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此外,公司若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的中秋節職工旅遊、聚餐或摸彩,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但如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的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時,超過部分只要確實由公司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支出可於「職工福利」科目下申報為費用,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認。

  整理:   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年終獎金這類非每月給付薪資:   1.(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除扣繳率已由原先的6%調降為5%外,且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68,501元者,即可免予扣繳。

  2.(給付對象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一律要扣繳20%,但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目前為28,170元),不用扣繳20%,只要按給付額扣繳6%即可。

  3.年終獎金(品)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4.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稅法: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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