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稅字第7548044 號函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二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百分之十五者,應予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754804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75年07月26日 資料來源: 所得稅法令彙編(79年版)第 318 頁所得稅法令彙編(83年版)第 340 頁所得稅法令彙編(87年版)第 323 頁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141 頁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165-166 頁 要  旨: 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支出超過內政部所定標準仍得列支 主旨: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有關 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以及現金補助支出之認列 ,核釋如說明。

說明: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 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 支,惟如超過內政部規定之動支標準(當年度福利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時,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方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 支。

二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予全體員 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合計,如未超過當 年度福利金總收入百分之十五者,應予認列。

編  註: 1.本筆資料,因現行職工福利金動支已無比率限制,爰刪除第3行至第 5行「惟如超過…50%)時,」等文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