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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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民國86年07月2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限制: 一 自由地區每直轄市、縣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 人增一人。

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 僑居國外國民二十人。

四 全國不分區八十人。

前項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 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第三 款及第四款之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四 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 定: 一 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之規定,補選副總統。

二 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之規定,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三 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

四 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修 改憲法。

五 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 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六 依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 總統提名任命之人員,行使同意權。

國民大會依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集會,或有國民大會代表五 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會議時,由總統召集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 定集會時,由國民大會議長通告集會,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之規定。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如一年 內未集會,由總統召集會議為之,不受憲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國民大會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不適用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國民大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

議長對外代表 國民大會,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

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由國民大會定之,不適用憲法第三十四條之規 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2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 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 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 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 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 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 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

第一款每直轄市、縣 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 人。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 ,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 七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 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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