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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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89 年04 月25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 條,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民國89年04月2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條 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 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

比例代表制 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三款及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一、依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複 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二、依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複決立法院所提之領土變更案。

三、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 劾案。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 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國民大會職權 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年內配合修正。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 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

第一款每直轄市、縣 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 人。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 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 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 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檢視現行法條 第9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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