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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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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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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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革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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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0年4月22日 制定10條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80年5月1日公布1.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212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81年5月27日 增訂第11至18條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81年5月28日公布2.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2656號令增訂公布第11~18條條文
中華民國83年7月28日 修正全文10條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八條修訂為第一條至第十條)
中華民國83年8月1日公布3.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488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
中華民國86年7月18日 修正全文11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總統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第一條至第十條修訂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公布4.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670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中華民國88年9月3日 修正第1,4,9,10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大法官解釋字第499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86年7月21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九九號解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增修條文自解釋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公布5.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21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1、4、9、10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大法官解釋字第499號解釋該次修正條文因違背修憲正當程序,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之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89年4月24日 修正第1,2,4至10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公布6.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83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
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 修正第1,2,4,5,8條
增訂第12條立法院第五屆第五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修正公布第1、2、4、5、8條條文;並增訂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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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
曹錕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議訂
立法院議訂憲法草案之經過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審查修正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過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六年立法院通過修正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宣佈)
國民參政會對於憲法草案之研議
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對五五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六日國民參政會第五次大會通過)
政治協商會議對於憲法草案修正原則之商定
政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修正案草案
最後修正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政治協商會議商訂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院通過)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國三十七年制定
民國四十三年決議繼續有效
民國四十九年修正
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修正
民國五十五年三月修正
民國六十一年修正
民國八十年廢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一次修憲
第二次修憲
第三次修憲
第四次修憲
第五次修憲
第六次修憲
第七次修憲現行條文
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111070083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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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憲法七次增修皆由國民大會通過;依照2005年(民國94年)所完成之第七次增修,往後之憲法修正及領土變更程序改為由立法院提出並經過半數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投票同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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