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向華為買專利,中國科技已經逆襲美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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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向國內企業支付專利費確屬幸事,但國人也不必將蘋果向華為支付專利費看得過重,因為蘋果的技術水平並不能代表美國一流高科技企業的技術水平。
文︱瞭望智庫特約科技觀察員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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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5年廣東省專利監控報告》日前披露,華為於2015年向蘋果公司許可專利769件,主要是GSM、UMTS、LTE等無線通信技術,蘋果公司向華為許可專利98件。
這意味著,蘋果公司將要向華為繳納數額不菲的專利費。
一直以來,中國企業在國際化過程中往往被智慧財產權所掣肘,大多只能在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嚴格的東南亞、非洲、拉美市場闖蕩。
以手機領域來說,小米、步步高雖然在中國和東南亞賣得很火,但卻遲遲無法打入歐洲市場,無法忽略的原因之一,便是很有可能遭遇智慧財產權問題。
即便是在印度,小米也遭到愛立信的訴訟。
因此,像蘋果這樣的消費電子領域巨頭竟開始向中國企業購買專利授權,這自然被一些國內外媒體冠以「逆襲」之名。
其實,本次華為與蘋果簽訂授權協議,離不開華為在通信技術領域的深厚底蘊,是中國企業多年來在技術創新上持之以恆巨額投入的必然產物。
正是因為中國通信企業已經從2G時代的跟隨者,轉變為3G時代的參與者,再升級成為4G時代的規則制定者,才使一貫心高氣傲的蘋果公司能放下身段,購買華為的專利授權。
然而理性來看,這一事件並不意味著中國科技已實現了對美國科技的「逆襲」。
1
中國通信企業初露頭角
華為代表的中國通信企業,能讓美國科技公司來買專利,是怎麼做到的?這得從早些年講起。
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國交換機市場形成了「七國八制」的格局——日本NEC和富士通、美國朗訊、瑞典愛立信、德國西門子、比利時BTM、法國阿爾卡特、加拿大北電壟斷了中國交換機市場。
這不僅導致程控交換機價格異常昂貴,還因為各家公司制式不同,帶來一系列網絡兼容問題。
這種技術受制於人的局面直到1991年才得到扭轉——解放軍信息工程學院的鄔江興院士(鄔江興被譽為中國程控電話交換機之父)研製出了比西方同類產品性能更優越的程控交換機HJD04-ISDN。
在1992年,中興ZX500A交換機的實驗局順利開通。
緊接著,華為自主研發成功了第一代數字程控交換機C&C08A,並在1994年至1995年大規模投入生產。
與此同時,聯想成功研發出LEX118數字程控用戶交換機(倪光南院士任聯想總工程師時,聯想也是技術流)。
隨著國產交換機的問世,中國市場的程控數字交換機價格直線下降,每線價格從500美元降至30美元,普通百姓安裝電話的費用也隨之下降,電話從「舊時王謝堂前燕,飛入尋常百姓家」。
中國通信產業由此逐步形成了以巨龍、大唐、中興、華為為代表的通信企業。
2
3G時代奮起直追
在2G時代,中國通信企業尚無力參與國際通信標準的制定。
但在3G時代,中興、華為、大唐等企業已具備一定的實力。
與此同時,國家在頂層設計上也非常重視這一方面,利用美國和歐洲的矛盾,在被西方把持的國際電聯中借力打力,從夾縫中求生存,使國際電聯沒有對中國申請TDS這一3G標準直接拒之門外,但要求必須在1998年6月前完成申請。
當時歐洲幾大通信巨頭對於通信標準的制定也各懷心思。
西門子一心想做自己的標準,愛立信則拉著諾基亞、阿爾卡特等廠商搞出了WCDMA。
最終,西門子在歐洲3G標準制定中落敗,現有技術成果,在西門子手裡就成了雞肋。
與此同時,中國申請3G通信標準專利數量達不到國際電聯要求的門檻,於是,在3G通信標準提交截止日期臨近之際,中國選擇從西門子手中購買技術,再與國內已有技術成果融合後,最終被國際電聯接受為3G通信標準。
在TDS產業化推廣過程中,為了全力做好這一中國標準,國家把TDS劃給了實力最強的中移動。
西方通信企業為了打壓中國標準,想通過不參與TDS產業發展的方式,使TDS變成只存在於紙面上的技術。
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國外廠商從通信設備到通信終端晶片一律不做TDS產品,這一方面導致做的人少,TDS標準不成熟,產品體驗不佳;另一方面卻給國內廠商機會吃下了接近7億人的市場,進而帶動國內通信企業的發展。
誠然,在技術上,TDS不如WCDMA和CDMA2000成熟,在產業化方面TDS也不算成功,在用戶體驗方面更是差強人意,但是中移動以失去部分用戶和移動3G用戶上網體驗差一些為代價,壯大了我國通信產業,為中國參與國際通信標準制定跨出了萬里長征第一步。
大戰略上,中國扳回了一局。
3
4G時代中歐逆襲
由於高通在3G時代濫用其對CDMA專利的壟斷地位,特別是專利反授權和高通稅等行為引起了中歐通信廠商的眾怒。
4G時代,中歐廠商放棄了從CDMA演進新通信標準的想法,決定從OFDM開始演進新的4G通信標準。
由於當時運營商養成了對CDMA技術的迷信,一下子把底層技術都換了,怕運營商接受不了,新的4G通信設備賣不出去,於是中歐通信人玩了個文字遊戲,不叫4G標準,而是叫3G技術長期演進,也就是LTE(Long Term Evolution),
而事實上,現在兩個主流的4G標準——FDD和TDD,都是是LTE的兩個分支,TDD和FDD百分之九十的標準專利是相同的。
在4G通信標準制定中,中歐廠商的指導思想就是去高通化——LTE不支持宏分集方案,等於是把高通的軟切換專利全部排除;沒有採用高通提交的Flash-OFDM技術,而是採納中國提交的sOFDM方案實現載波聚合。
在組網上,採取了中國提交的SFR軟頻率復用技術,而SFR推翻了高通主導建立的同頻復用技術標杆,成為移動通信新的基石。
加上在高通研發體系中,是CDMA派系占絕對統治地位,研究OFDM的專家不受待見,要麼轉行研究CDMA,要麼自己走人。
因此,即便是高通耗資8億美元收購Flarion公司,獲取185項關於無線資源控制、基帶信號處理、分組報文技術、晶片、硬體、電路設計、天線技術項的專利,其在OFDM領域技術積累也不能和其在CDMA領域相比較。
上述兩個原因共同導致高通在4G時代跌下神壇,中歐通信廠商聯手上位。
國家發改委2015年之所以「敢於」對高通提起反壟斷,底牌之一也是中國通信產業已經從3G時代的參與者,成為4G時代的規則制定者,而高通在4G時代卻早已不復在3G時代的輝煌——在產業實力的力量對比發生變化之時,在技術實力上此消彼長的情況下,舊時代的不平等協議理所當然地應當被拋棄,行政力量的「干預」僅僅是加速這一過程,並為通信終端廠商與高通達成更加公平合理的新協議保駕護航。
不再為高通所牽絆,再加上此前3G的積累,中國通信企業自然一路向前,大步邁進,在通信領域成為規則制定者後,有國外企業來買專利,也就不奇怪了。
3
為什麼是華為?
如果說愛立信是歐洲通信廠商的領頭羊,那麼,華為則是中國通信廠商中的佼佼者。
從專利數量上看,華為累計在中國申請專利52550件;根據中國知識產權局的已授權專利數據顯示,華為在中國已獲得發明專利25736件、實用新型1053件、外觀設計1146件。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布數據,2015年企業PCT(專利合作協定)國際專利申請排名方面,華為以3898件連續第二年位居榜首。
歐洲專利局2015年度報告中,華為申請1953項專利,在歐洲的專利申請量排名位列第四。
更為關鍵的是,華為是4G底層技術專利的重要持有者。
什麼是底層技術專利呢?底層技術專利是價值最高的專利,近乎是一代通信標準的基石,比如3G時代的碼分多址技術,又比如4G時代的正交頻分復用技術;標準框架技術專利價值次之,比如TDD的智能天線標準框架;具體實現技術專利價值再次之,比如天線的抗颱風結構。
底層專利技術對通信廠商來說至關重要。
舉例來說,在3G時代,雖然愛立信、諾基亞擁有數量不菲的WCDMA標準專利,但因部分底層技術專利由高通掌握,依然要向高通支付專利費,並接受高通反專利授權等不平等協議;而日本和韓國一些廠商雖然持有數量頗多的LTE技術專利,但因在底層技術專利上的缺失,導致其在4G時代缺乏話語權。
從研發投入上看,華為每年科研投入不低於當年營業收入的10%——2014年華為營收460億美元,研發投入60億美元,研發投入占營收的13%;2015年華為營收610億美元,研發投入92億美元,研發投入占營收的15%。
正是這樣的高投入,使華為能夠在通信領域斬將奪旗,一舉超越諾基亞、阿朗等昔日勁敵,成為一家世界級的通信大鱷。
而華為向蘋果公司授權769件專利,其本質上是通信技術的門外漢(蘋果)向巨無霸(華為)繳納「保護費」。
4
不宜將此事看得過重
蘋果向國內企業支付專利費確屬幸事,但國人也不必將蘋果向華為支付專利費看得過重,因為蘋果的技術水平並不能代表美國一流高科技企業的技術水平。
蘋果2014年的研發投入占營收的2%,2015研發投入占營收的3.6%,雖然研發總投入著實不低,但從這個比例上看,很難將蘋果公司與追求技術卓越的高科技公司劃等號。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美國晶片巨頭Intel,2014年Intel營業收入559億美元,科研經費115億美元,科研經費占營業收入的20.5%。
從蘋果自己開發的作業系統和CPU,也可以看出端倪。
蘋果引以為傲的IOS作業系統,其實是基於FreeBSD/Unix二次開發的產物,在中國也有一個同門兄弟——銀河麒麟,只不過蘋果的市場推廣能力更強,能使IOS被市場廣泛接受,並搭建起了軟體生態。
而銀河麒麟(BSD內核版)至今只能在國內黨政軍市場生存。
在CPU上,蘋果公司本身是不具備CPU的開發能力,而是被蘋果收購的PA Semi具備不俗的IC設計實力,其創辦人曾在DEC任職,並擔任過Alpha的首席設計師。
蘋果並沒有開創出新的CPU技術,而是一直在吸收業界已有的技術成果,甚至原封不動的使用了前人的專利,比如在幾年前因為使用了wisc-madison的專利,為此賠償了數億美元。
事實上,向華為購買專利,也遠非蘋果因侵犯專利權而支付巨額賠償金,或向通信巨頭繳納「保護費」的唯一案例:
2015年,愛立信與蘋果簽署了專利授權協議。
雖然協議具體內容因雙方保密不得而知,但據投資銀行ABG Sundal Collier的一份報告中稱,預計愛立信將在iPad和iPhone營收中收取大約0.5%的專利費。
2016年2月,蘋果的iMessage、FaceTime等聊天工具,侵犯了美國VirnetX控股公司的網際網路安全技術專利,蘋果被判決賠償6.25億美元。
2016年3月,德國一家法庭判決蘋果多個產品,侵犯了一家公司的網絡電話專利。
2016年4月,蘋果語音助手工具Siri被判決侵犯他人專利,蘋果與之達成和解協議,賠償2500萬美元。
2016年5月,VoIP-Pal公司認為蘋果侵犯其收購的電信運營商Digifonica所擁有的網絡電話(VoIP)專利,進而一紙訴狀遞交到內華達州的聯邦地方法庭,向蘋果公司索賠金額為28億美元......
因此,不遠的將來,在晶片設計方面,如果能實現ARM向華為支付專利費,而非現在華為每年向ARM支付巨額授權費;在通信技術,如果能實現愛立信向華為單方面支付專利費,而非華為與愛立信交叉授權......這些同等級別的較量和勝利,才是真正具有含金量的改變,才真正值得國人歡呼雀躍。
作者微信公眾號 tieliu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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