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Loadingrequiredresource.Pleasewait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憲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全文共14章、175條 :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 ...
- 2大陸《憲法》第四次修正簡析
大陸於1982 年制訂的第四部《憲法》,在今(2004)年3 月14 日由第十屆全國 ... 《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 ... 《憲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
- 3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誠品線上
產品目錄自序緒言憲法沿革及架構第一節、憲政規劃遵循中山思想第二節、憲法更迭 ... 機關聯繫第四項、司法改革第七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八章考試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 ...
- 4憲法| 第 八 章 考試 - 六法全書- mywoo
第83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大法官解釋(8).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
- 5中華民國憲法中英文對照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國民大會. 第四章總統. 第五章行政.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司法. 第八章考試. 第九章監察. 第一○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