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第 八 章 考試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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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大法官解釋(8).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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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 ->  憲法目 -> 憲法 民國36年01月0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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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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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綱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25
第 四 章 總統 §35
第 五 章 行政 §53
第 六 章 立法 §62
第 七 章 司法 §77
第 八 章 考試 §83
第 九 章 監察 §90
第 一○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112
第 一 節 省 §112
第 二 節 縣 §121
第 一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第 一三 章 基本國策 §137
第 一 節 國防 §137
第 二 節 外交 §141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142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152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158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168
第 一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70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大法官解釋(8)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大法官解釋(4)
行政函釋(1)
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大法官解釋(6)
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大法官解釋(1)
第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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