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第 八 章 考試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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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大法官解釋(8).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 ->&nbsp 憲法目 ->&nbsp憲法  民國36年01月01日公布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查詢    第 一 章 總綱 §1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7    第 三 章 國民大會 §25    第 四 章 總統 §35    第 五 章 行政 §53    第 六 章 立法 §62    第 七 章 司法 §77    第 八 章 考試 §83    第 九 章 監察 §90    第 一○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107    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112       第 一 節 省 §112       第 二 節 縣 §121    第 一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第 一三 章 基本國策 §137       第 一 節 國防 §137       第 二 節 外交 §141       第 三 節 國民經濟 §142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152       第 五 節 教育文化 §158       第 六 節 邊疆地區 §168    第 一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70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大法官解釋(8)  第84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5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

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大法官解釋(4)  行政函釋(1)  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大法官解釋(6)  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大法官解釋(1)  第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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