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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自序緒言憲法沿革及架構第一節、憲政規劃遵循中山思想第二節、憲法更迭 ... 機關聯繫第四項、司法改革第七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八章考試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 ... 誠品線上 中文出版 社會科學 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作者 汪子錫 出版社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商品描述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本書《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在書中盡可能的尋找出憲法與警察的關聯性 相關類別 中華科學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所編著,《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

本書《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在書中盡可能的尋找出憲法與警察的關聯性,包括法律層面的關聯性和實務層面的關聯性,來增加學員生對於憲法的興趣。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作者簡介汪子錫現職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碩士世新三專電影編導科經歷國家文官學院講座司法院司法官訓練所講座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性別平等教育訪視委員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台北教師研習中心講座立法院國會辦公室主任電視節目製作人民生報記者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自序緒言憲法沿革及架構第一節、憲政規劃遵循中山思想第二節、憲法更迭及歷次修憲第一項、憲法更迭第二項、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三項、歷次修憲簡介及主要增修內容第三節、我國憲法架構第一項、憲法本文第二項、憲法增修條文第三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四節、國考憲法科目的命題範圍第一項、適用考試類別第二項、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第三項、命題大綱第四項、警察特考憲法科目題型第一章憲法前言及總綱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憲法前言第二項、國體第三項、主權在民第四項、國民與國籍第五項、國土第六項、民族平等第七項、國旗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憲法增修之需要第二項、公民複決憲政重大變更案第三項、兩岸人民關係法律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國旗及國父遺像第二項、禁止殘害人群第三項、現行領土及領海管轄第四項、兩岸關係發展第五項、兩岸關係的民意調查第六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觀光第七項、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注意事項第一章學習自我評量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國民一律平等第二項、人身自由第三項、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四項、居住遷徙自由第五項、表現自由第六項、秘密通訊自由第七項、信仰宗教自由第八項、集會結社自由第九項、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十項、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十一項、參政權第十二項、應考試服公職權第十三項、納稅第十四項、服兵役第十五項、國民教育第十六項、概括人權第十七項、限制人民權利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第十八項、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責任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世界人權宣言與「兩公約」第二項、「兩公約」已成為我國國內法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不得強制蒐集個人指紋第二項、警察維護社會秩序第三項、非關公共利益不得公開偵查內容第四項、公務員依法行政第二章學習自我評量第三章國民大會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憲法第三章「國民大會」停止適用第二項、憲法本文第三項、國民大會的理想功能與制憲第四項、國民大會簡史第五項、國民大會廢除過程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憲法「國民大會」停止適用第二項、憲法第5次增修條文失其效力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國大代表自願退職第二項、現代警察之父李士珍參與制憲國民大會第三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四章總統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總統為國家元首第二項、總統統帥權第三項、總統公布法令權第四項、總統的締約、宣戰與媾和權第五項、總統宣布戒嚴權第六項、總統赦免權第七項、總統任免官員權第八項、總統授與榮典權第九項、總統發布緊集命令權第十項、總統處理五院爭議權第十一項、參選總統、副總統年齡限制第十二項、總統、副總統選舉以法律定之第十三項、總統、副總統任期限制第十四項、總統就職宣誓誓詞二、總統副總統就職誓詞第十五項、總統、副總統缺位第十六項、總統職權代行第十七項、總統職權代行期限第十八項、總統刑事豁免權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現行關於副署的規定第二項、總統發佈緊急命令第三項、國家安全會議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國家安全與情報分析第二項、特勤中心安全勤務第三項、中華民國國家安全與中國大陸的威脅第四章學習自我評量第五章行政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行政院之地位第二項、行政院首長及設置人數第三項、行政院長產生第四項、行政院副院長及部會首長產生第四項、行政與立法關係第五項、行政院會議與權責第六項、中央政府預算第七項、政府決算第八項、行政院組織法制化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行政院長任命第二項、行政與立法關係第三項、行政機關組織及員額需經立法程序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者第二項、直轄市警察預算標準由行政院核定第三項、警監職務由行政院遴任第五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六章立法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立法院之地位第二項、立法院之議決權第三項、立法委員之產生方式第四項、立法委員之任期第五項、立法院正副院長設置與產生第六項、立法院委員會設置及作用第七項、立法院會期第八項、臨時會第九項、不得增加政府支出預算第十項、立法院開會之列席人員第十一項、公布法律程序第十二項、立法委員言論免責第十三項、立法委員不被逮捕特權第十四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第十五項、立法院組織法制化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立法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第二項、立法院與總統第三項、施政報告與質詢第四項、立法委員議案屆期不連續第五項、立法院同意權之行使第六項、覆議案之處理第七項、不信任案之處理第八項、立法院得設調閱委員會第九項、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第十項、行政命令之審查第十一項、請願文書之審查第十二項、黨團協商第十三項、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第十四項、不被逮捕特權第十五項、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立委入監」有無兼具「立委解職」效力?第二項、非經立法院長同意不得進入院區?第三項、議會保護傘第四項、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第五項、在立法院內的常駐警察第六項、立法院行使同意任命對象第六章學習自我評量第七章司法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司法院之地位與職權第二項、解釋憲法、解釋法律及命令第三項、司法院首長、大法官設置及同意任命權第四項、法官須超出黨派第五項、法官終身職保障第六項、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組織法制化第二節、憲法變遷及現況第一項、司法院大法官第二項、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與警察機關聯繫第二項、少年法院(庭)與警察機關聯繫第三項、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聯繫第四項、司法改革第七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八章考試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考試院之地位與職權第二項、考試院首長、考試委員設置及任命第三項、公務員選拔考試第四項、應考選銓定之資格第五項、考試院法律提案權第六項、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第七項、考試院組織法制化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增修條文與現行規定第二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第三項、公務人員銓敘第四項、公務人員撫卹第五項、公務人員退休第六項、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認識警察特考第二項、警察人員停職處分第八章學習自我評量第九章監察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第二項、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第三項、監察院正副院長之產生第四項、監察委員任期第五項、監察院同意權之行使第六項、監察院之調查權第七項、監察院委員會第八項、糾正、糾舉、彈劾第九項、彈劾公務員第十項、彈劾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第十一項、彈劾總統副總統第十二項、監察委員言論免責權第十三項、監察委員不被逮捕或拘禁特權第十四項、監察委員兼職限制第十五項、審計長之設置及任命第十六項、審計長決算審核與報告第十七項、監察院組織法制化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增修條文與現行規定第二項、政治獻金申報機關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第二項、監察院收受人民陳情或檢舉第九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第二項、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省縣執行事項第三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事項第四項、縣立法並執行事項第五項、中央與地方爭議由立法院解決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均權制度第二項、全民健保險由地方政府補助保險費未牴觸憲法第三項、警察公務檢測用度量衡第十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省自治與省民代表大會第二項、省自治法內容第三項、司法院審查省自治法第四項、省自治法施行障礙之解決第五項、省法規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六項、司法院解釋省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第七項、直轄市自治法制化第八項、蒙古各盟旗自治法制化第九項、保障西藏自治第十項、縣實行自治第十一項、縣民代表大會第十二項、縣民選舉縣長第十三項、縣議會與縣立法第十四項、縣規章牴觸上級法規無效第十五項、縣長產生方式與縣政府設置第十六項、縣長職權第十七項、省轄市準用縣之規定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省為非地方自治性質之公法人第二項、地方制度與地方自治用詞定義第三項、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第四項、省政府及省諮議會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拾獲物無人認領警察或自治機關應通知拾獲人第二項、行政文書不能送達得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第十一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投票方法第二項、選舉權年齡限制第三項、公開選舉第四項、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第五項、罷免權在原選區行使第六項、婦女保障名額第七項、國民代表名額第八項、創制與複決權法制化二、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出與連署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公職選舉與警察任務第二項、經由選舉投票產生的公職人員第十二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國防目的與國防組織法制化第二項、軍人中立效忠國家第三項、軍隊國家化第四項、文武分職第五項、外交精神原則與目的第六項、民生主義為國民經濟之基本原則第七項、民生主義平均地權政策第八項、發達國家資本第九項、節制私人資本第十項、促成農業工業化第十一項、省縣經濟平衡發展第十二項、貨暢其流第十三項、金融機構受國家管理第十四項、普設平民金融機構第十五項、國家保障華僑經濟事業第十六項、人盡其才第十七項、勞工農民及女工童工保護政策第十八項、勞資糾紛仲裁法制化第十九項、社會保險制度及福利政策第二十項、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第二十一項、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第二十二項、教育文化發展第二十三項、教育機會平等第二十四項、免納學費第二十五項、廣設獎學金名額第二十六項、國家監督教育文化機關第二十七項、教育均衡發展與經費補助第二十八項、教科文經費最低比例第二十九項、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第三十項、獎勵發明創造與保護文化古蹟第三十一項、獎助教育事業或個人第三十二項、保障邊疆民族地位第三十三項、保障發展邊疆民族社會與生活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獎勵科學及各種產業第二項、發展與生態兼籌並顧第三項、扶助中小企業第四項、公營金融機構管理第五項、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實施第六項、身心障礙者之保障第七項、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第八項、尊重軍人第九項、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第十項、保障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文化第十一項、離島建設第十二項、僑民參政權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人民幣在台灣兌換第二項、關於安置的五種規定第三項、警察執法應尊重原住民文化第四項、警察執勤受傷或殉職,保障子女教養第十三章學習自我評量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第一項、法律之定義第二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第三項、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第四項、憲法解釋第五項、憲法修改程序第六項、憲法施行之準備第二節、憲法變遷與現況第一項、移轉修憲的權力第二項、修改憲法的程序第三節、憲法通識第一項、行憲紀念日及節日相關規定第二項、法官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第三項、自治事項或法規是否牴觸應視性質分別處理第十四章學習自我評量參考文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憲法 商品規格 書名/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作者/ 汪子錫 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本書《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側重的內容與一般「憲法概論」略有不同,是根據作者警察憲法教學的經驗所撰述的專書,在書中盡可能的尋找出憲法與警察的關聯性 出版社/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ISBN13/ 9789863260615 ISBN10/ 9863260614 EAN/ 9789863260615 誠品26碼/ 2680761402008 語言/ 中文繁體 頁數/ 718 開數/ 18K 裝訂/ 平裝 級別/ 無 試閱文字 內文:第一章 憲法前言及總綱第一節、憲法本文釋義本章介紹憲法前言以及總綱,即本文第1至6條。

顧名思義,總綱者,即為國家憲政的基本原則所在。

在本章中,曾經過條文增修者為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文第499號稱:「憲法條文中,諸如第1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2條國民主權原則、第2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換言之,上述規定是任何修憲程序皆不可以變更的憲法基本內容。

第一項、憲法前言憲法前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一、孫中山先生事略國父孫中山先生,1866年10月初6誕生於廣東省香山縣(今廣東省中山市),名文;稍長,自號日新,又號逸仙,32歲時旅居日本,曾署名中山樵,世人遂稱中山先生。

19世紀末由孫中山先生領導的中國革命運動,歷經不斷的革命宣傳及武裝行動,終於在20世紀初成功推翻了腐朽不堪的滿清政府,創建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國號定為中華民國。

然而中華民國的國家建設及國家發展,在後來卻一直蒙受苦難。

以致於過了一個世紀之後,在21世紀時,中華民國還面臨著國家生存和國家發展的難題。

1894年,孫中山從中日甲午戰爭的戰敗中認識到,只有推翻滿清政府的統治,才是救國的唯一出路。

1894年10月,孫中山懷著救國的理想,遠去檀香山,建立革命團體興中會。

1895年1月,孫中山在香港成立了興中會總部。

不久,在廣州建立興中會組織。

1905年8月20日,中國同盟會在東京成立,其綱領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

1911年武昌起義後,孫中山從美國回到上海。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成立,孫中山被選為臨時大總統。

1912年2月12日,孫中山把臨時大總統讓給袁世凱。

辛亥革命推翻了滿清帝制,創立了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原本以為可以實現「四萬萬人作皇帝」的理想,但卻沒有料到,中國實現民主共和國家的理想,卻未見成功。

由於滿清政府瓦解以後,各省紛紛宣佈獨立來支持革命行動,但事態的發展卻在後來演變出軍閥割據的分裂局面。

民國初年發生袁世凱恢復帝制、張勳復辟兩次逆流事變,對於民主共和更是沉重打擊。

由於議會與政黨之間紛擾不斷,參與政治的人士及一般民眾,普遍欠缺良好的民主素養,以致於各地軍閥趁勢而起,擁兵為重。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秩序無法維持,國家也一直處於動亂中(錢穆,1980:694-700)。

孫中山先生對此一發展深感遺憾,於是在民國3年,於日本成立中華革命黨,重新制訂革命方略,確定了「訓政」及「以黨治國」的綱領。

民國4年蔡鍔在雲南起義討伐袁世凱,中山先生一面令李烈鈞參加討伐,另一面發動各省同志響應。

民國5年6月袁氏憂憤而死,黎元洪繼任總統。

民國6年成立軍政府,中山先生9月當選中華民國軍政府海陸軍大元帥。

民國7年辭大元帥,從事著述,發表《孫文學說》。

民國8年8月創辦《建設》雜誌於上海,將《實業計畫》內容分批發表。

10月改中華革命黨為中國國民黨。

民國9年3月著《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

民國10年4月軍政府取消,改設中華民國政府,5月中山先生就任非常大總統。

6月討伐廣西軍閥,9月全省底定,11月抵桂林,籌備北伐。

民國11年3月自桂林回師,5月赴韶關督師,北伐入江西,6月回廣州,發生陳炯明叛變事件。

民國12年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宣布世局主張,以及民族、民權、民生政策。

陳炯明敗走後,2月自上海抵粵,設大元帥府;任命蔣中正為大本營參謀長;繼續北伐。

民國13年1月召開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並在廣東高等師範學校開始講「三民主義」;4月公布「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5月任命蔣中正為陸軍軍官學校校長兼粵軍參謀長。

學校位於廣州黃埔,招收優秀青年加入國民革命軍行列,該校亦通稱為「黃埔軍校」,以校訓「親愛精誠」為黃埔精神。

13年底,中山先生率同志北上,主張召開國民會議及廢除不平等條約。

12月抵天津,扶病至北京。

民國14年1月病勢加重,入協和醫院接受手術,2月自協和醫院移居行轅。

3月11日簽字於遺囑,12日上午9時30分逝世。

大星遽殞,舉世同哀(周世輔、周陽山,1995:1-12)。

二、國父孫中山先生遺教民國29年4月1日,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尊稱孫中先先生為「國父」;孫中山在學術思想上亦留下珍貴遺產,遺教主要包括: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等。

三、制憲國民大會民國35年11月,召開國民大會之前,全國各地、各職業與特種團體之選舉及遴選者均陸續辦理完成,實際選舉與遴選代表名額如次:1.區域選舉者共計770名。

2.職業團體選出者共計437名。

3.特種團體選出及遴選者共計843名。

以上合計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共2,050名。

經於民國35年12月25日開幕前實際報到代表總數為1,701人。

制憲國民大會於民國35年11月15日上午舉行開幕典禮,隨即進行相關之程序性會議,28日由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正式向大會提出憲法草案,旋由立法院院長孫科報告憲法草案內容;隨即進行憲法草案之實質審議。

大會最後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一讀修正案》,於12月21日第14次大會提付二讀。

完成二讀修正案後,主席團依議事規則規定推定孫科等12位代表為決議案整理委員會委員,負責整理憲法草案修正案之條項文句。

12月25日第20次大會進行第三讀會,首先由整理委員會所推胡代表適報告整理結果。

大會接受整理委員會之意見,主席于右任宣告將修正通過之憲法草案整案提付表決,在場代表1,485人,全體一致起立鼓掌通過,中華民國憲法由此制定(國民大會網頁,下載日期:2010年12月25日)。

四、制憲權力來源與制憲機關所謂的「國家權力」可以區分為「制定憲法的權力」與「憲法所賦與的權力」二者,「制定憲法的權力」屬於全體人民;「憲法所賦與的權力」就是指行政、立法、司法各權,可由國民委託議會及其他機關代為行使。

由於憲法無法由全體國民親自制定,因此在民主原則條件下,透過全體國民選舉產生制憲者,也就是選出「代表」來制定憲法。

我國的憲法權力來源是「全體國民」,制憲機關則是「制憲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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