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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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一、權利之本質: 1.權利之本質為『利益』,易言之,利益是形成權利的元素, ... 陳一夫國家考試技術上榜團隊 跳到主文 你相信嗎?現在你用什麼速度、方式來觀看這篇簡介 將來閱卷老師就用什麼速度、方式來決定你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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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嗎? 部落格全站分類:社團組織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公告版位 Jan06Wed201612:18 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權利、義務、責任之本質與互動      ===用較易懂文字來解說===   一、權利之本質: 1.權利之本質為『利益』,易言之,利益是形成  權利的元素,欲知其意涵,須知何為『利益』。

2.『利益』者,即為『好處』。

以私人生活而言,  計有財產上的好處與情感、身份上之好處這幾  類即凡能滿足吾人日常生活所有財產(物質)、  精神(情感)與身份之好處,皆可稱為『私生活  利益』。

3.面對因私人社會生活所生之種種好處,有些較  重要、共通、一般性之好處,是需要法律加以  列舉,明白宣示,並須保護,不得任由他人隨  便加以剝奪、限制與侵害的。

4.而這些受法律明文加以列舉承認之利益,並由  法律對其賦予特定力量,以為主張、保護並排  除他人不當侵害之利益,學理上即稱為『權利』。

5.職是之故,權利的定義為:『受法律承認、保  護並賦予特定力量之利益』。

由此定義內容,  吾人可知,權利是由利益所形成,且係法律承  認、保護、賦予力量之利益。

6.倘該利益屬於關於「財產性」者,學理上便稱  之為『財產權』。

若關係精神面、身份面者,  因不涉財產權,故稱為『非財產權』,人格權  身份權即是。

7.財產權依其『對另權利主體得有所期待』以及  『直接對物為支配、控制』之利益內容,分為  『質權』、『物權』以及『準物權』與『無體  財產權』四大類。

8.至於非財產權,依其利益屬性包含人格權與身  份權二大類。

其中財產權之物權、準物權,無  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屬於『絕對性』之權利,  即可對任何人主張自己擁有此權利,且任何人  均不得任意侵害之。

而債權因僅能對『特定人』  為主張,對其他第三人則無從主張該權利,所  以屬於『相對性』權利。

  二、權利之力量: 1.法律為了保護權利,故賦予特定力量,使權利  得透過此一力量加以彰顯並達其目的。

2.一般而言,權利(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有四種主  要力量(權能)請求力(權)、支配力(權)形成力  (權)與抗辯力(權)。

3.力量之賦予在於使權利主體藉此力量(權能)可  以對外為特定主張與抗衡,使該權利滿足更趨  圓滿。

  三、法律上之利益(重要利益): 此之不同於權利者,乃在於該利益雖尚未受到法 律明文以承認、保護並予以力量,但其利益性質 與重要性已經幾乎快達到權利範圍(一步之差), 是以學者特予以「權利般待遇」或法律以特別特 別規定給予程度上保護。

例如現行民法尚不承認 「夫權」、「妻權」但因其係家庭和諧圓滿之基 礎,故民法第195條特將此利益予以程度上保護。

  四、純粹利益: 1.純粹屬於個人性、主觀性利益或該利益範圍無  從確定,例如情書、時間、營業等利益。

2.例題:台電公司因施工挖斷電纜線,造成附近  商家停電,該日無法營業,營業額受損。

因營  業之利益性質上屬於『無從具體計算與確定其  數額』故只能認為係一『純粹經濟利益』而非  權利,既非權利自無法為任何主張之。

  五、義務與責任: 1.義務乃源自『為滿足權利而為特定之作為或不  作為』之觀念。

2.權利之目的在於獲得『滿足』,實現該權利之  最終目的。

既在獲得滿足,勢必要有人以作為  或不作為來使其滿足。

而此一負有滿足他人需  要者,即負有義務。

3.綜上所論,義務就是在滿足權利。

原則上『有  權利存在必有相對應之義務』此權利有存在價  值,權利若無使之滿足的義務又何必有之?反  言之,有義務者亦會有權利主張者存在。

4.責任本質上即為義務之『擔保』。

擔保在法律  上不是制裁之意,此為相當多人之誤會。

擔保  係一種保障或保證作用人之通性在於喜歡享受  權利。

不願負擔履行義務。

對於負有義務者,  法律又該用何種方式來令其依誠信原則,如期  履行呢? 5.法律針對此一問題,設計出『擔保制度』。

即  負有義務者應以自己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作為  義務的『擔當』或『保證』。

倘自己不履行或  怠於履行義務,造成權利人之損害則要實現擔  保,即以自己的財產為範圍來填補權利人之損  害,以為公平。

而這個擔當(保證)學理上即  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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