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技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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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總主張,應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增訂「實習生視為勞動基準法之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將技職教育實施分為三階段,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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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偉翔/台北報導)
今(24)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召開記者會,主張透過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將實習權益歸到《勞動基準法》處理,讓勞動部有更實質的勞動權益檢查,但教育部技職司長楊玉惠不贊同,認為實習生身份為學生非技術生更非勞工,且教育部正在研擬專科以上實習專法。
全教總主張,應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7條,增訂「實習生視為勞動基準法之技術生」、「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一制性的規範」。
全教總法務中心執行長林金財解釋,雖然教育部要另外用專科以上實習專法來規範,但主管機關仍非勞動部,較難有勞動檢查的介入,所以透過將實習生視為《勞動基準法》規範的技術生,將權益視為勞動部的責任。
林金財強調,現行《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並未對違規企業有罰則;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最高罰責是25萬;而《勞動基準法》最高上百萬,對企業拘束力較高。
但楊玉惠反對,教育部立場傾向立專科以上實習專法,並在專法中針對各種實習樣態分類處理,她舉例,教育系學生去實習,就跟理工科系學生去實習情況大相徑庭,若統一透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處理,無法滿足各種樣態實習生。
林金財解釋,教育部各種實習產學合作樣態。
(圖/黃偉翔攝影)
立委張廖萬堅表示,前陣子永采烘焙實爭議,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跟其他立委同仁都召開很多記者會關心此事,未來將支持全教總做修法處理。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指出,勞動部與教育部的各種實習計劃,但勞動權益保障遠不及勞工,應檢討現行法令。
張旭政還說,《勞動基準法》是在保障成熟勞工,但實習生多為青年學子,應該受到更高程度的保障。
(記者黃偉翔/花東報導)
根據《技職3.0》報導,未來新任專業教師須具備一年工作實務經驗,且在職每6年還須到業界研習半年。
對此偏鄉職校校長們頻喊吃不消,教師兼任行政與導師,若還須到業界研習,人員調度上應付不來,聘請代理教師填補空窗期,恐又衍生行政與導師經營班級問題,盼教育部能有配套。
偏鄉職校招募教師更困難
光復商工校長陳瑞洲坦承,對於偏鄉學校,過去要找正式教師都有一定的困難,現在又加上須具有一年工作經驗門檻,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到偏鄉的專業教師又更少了。
陳瑞洲呼籲,應提升偏鄉教師加給,目前偏鄉地區加給每月六百多塊,而離島卻是一萬多,同樣是較難吸引教師的地區,加給相差太大。
玉里高中校長江耀淇則說,偏鄉學校本來就聘不太到老師,所以認為影響不大。
關山工商校長吳貽誠認為,台灣技職校院所教的內容偏向基礎方面,不必要求新任的專業教師應具業界實務經驗,成效並不大,但應加強其進入校園任教後,須持續到業界充電的制度。
職校校長:教部定的緩衝期太短
根據《技職教育3.0》報導,教育部本(3)月公布施行細則,訂定過渡條款,在108年8月1日前,高職仍須優先聘用滿足資格者,若缺額,可破例聘用未具備工作經驗新教師。
江耀淇認為,緩衝期到108年太趕了,應拉長到110年,因為師培生修完教育學程,接著要到學校實習半年,還要準備教師檢定,如今又加一個業界經驗要求,可能限縮很多專業教師的資格。
陳瑞洲表示,過去師培學校與師培生都沒有找合作實習廠商經驗,緩衝3年間是否能產生足夠量,並具有業界實務經驗的專業教師,陳瑞洲對此打上一個大問號。
陳瑞洲建議,目前的師培大學可充當媒合角色,協助師培生在求學階段寒暑假到業界實習,即早具備專業教師聘用資格。
江耀淇也認為師培大學應充當媒合角色。
資深教師須到業界研習偏鄉校長頻喊吃不消
成功商水校長蔡吉郎表示,技職校院專業教師每6年須至業界充電半年的政策立意良好,對於規模較大的學校,較無師資與行政人力調度問題,但如果像成功商水這樣的小學校,則有其困難性,因為教師員額緊縮,目前沒有專任教師,所有老師不是兼行政,就是兼任導師,去年還有一位老師同時兼行政與導師,這樣情況下有老師須到業界半年,人力勢必吃緊,顯見中央政府未有完善配套。
蔡吉郎還說,未來將遇到兩難問題,「先維持學校校務正常推動,還是選擇配合政策的實施?」若暫時聘請代理教師,恐怕又衍生行政運作與導師班級經營問題,以學校現實環境考量,當然先求校務正常運行,行有餘力再求業界連結的專業成長。
江耀淇認為,這不論是偏鄉或都會區職校都一樣,以校務運作角度來看,不只行政會斷層,業務推動上更是困擾,他建議應將行政人員排除在外。
吳貽誠則說,對於關山工商衝擊並不大,因為目前教師員額編列有部分已是代理教師,所以真正須到業界充電的資深專業教師人數並不多。
陳瑞洲表示,過去光復商工聘一年期的代理教師並不好找,現在為了空窗期,要聘只待一學期的,更是難上加難。
校長建議改累計制讓教師不必學期中抽離
陳瑞洲建議,資深教師到業界充電應改為累計制,例如每年寒暑假去業界1個月,累計六年即滿半年,教師還可不必在學期中抽離。
江耀淇也認同應改為累計制,他說,業界變化很快,若每6年才去一次,恐怕認知會有斷層,若改為利用每年寒暑假去一個月,這樣不僅可年年更新產業最新資訊,學校運作實務上較好執行。
對此,關山工商校長吳貽誠則認為,若資深老師到業界研習期間太短,成效並不高,建議一次至少3個月。
在子法中,已規範資深教師赴合作機構服務或研究得以連續獲累計方式。
陳瑞洲坦言,這是法的位階,若有教師提出要去業界,我們無法拒絕,還得處理他留下來的職務工作,配套一定要做好。
陳瑞洲與吳貽誠都強調,教師到業界實習是帶職帶薪,教育部應補助這樣情形下聘請代理教師的經費,否則小校會吃不消。
校長籲建立訪視制度確保制度落實
陳瑞洲還建議,教師到業界期間,應建立訪視或檢核制度,以免一個好的制度走了樣,萬一出什麼事,對學校、教育部都是傷害。
江耀淇則不認同,他說,過去就有教師赴公民營實習制度,玉里高中很多老師參加,若政府有在統籌,實在不必勞動教師去做進一步檢核,也不建議以防弊心態看待此事。
江耀淇還說,建議資深專業教師研習制度可仿照過去「教師赴公民營實習制度」,再把廠商數量擴大,可當作執行面上的借鏡。
封面圖片來源:Nestlé@flickr
(記者黃偉翔/台北報導)
104年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簡稱技職法)發布後,未來新任技職校院專業教師,須至少具備1年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衝擊到現有的師培生,因此教育部本(3)月公布施行細則,訂定過渡條款,在108年8月1日前,高職仍須優先聘用滿足資格者,若缺額,可破例聘用未具備工作經驗新教師。
教育部技職司科長張惠雯表示,此過渡條款是針對高級中等學校,技專端早已開始要求聘用具備實務經驗的教師。
施行細則公布一直到108年7月31日間為過渡期,在技職法發布的104年1月14日前,已在職教師不在規範內,而108年8月1日後,聘任新的專業教師須具備一年工作實務經驗。
一位不願具名的高職校長指出,在職校端,專業教師實務經驗確實明顯不足,肯定此法能增加未來專業教師的教學能力,但如何監督?如何落實?才是關鍵。
現在就讀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所的師培生平子航表示,師培修到一半,突然被要求具備一年工作經驗,是很大的困擾,雖然肯定業界經驗可以幫助教學內容提升,但平子航還提到,自己在內湖高工冷凍空調科當實習老師時,教基電實習只需要簡單的焊接與麵包版操作,或許多一年教學經驗比業界經驗更有幫助。
過渡條款被聘任不必補工作經驗
張惠雯解釋,在過渡期間被聘用的未具備工作經驗者,未來不必再補1年工作經驗,原因在於實務上,學校端管控不易,也造成教師、產業端困擾。
但張惠雯強調,這些特例未來仍須每6年到業界充電半年,更新實務經驗。
張惠雯解釋,工作經驗可分開累計原因在於,現階段,師培生很難有完整不間斷的1年工作經驗,但張惠雯坦承,許多社會界與業界代表認為1年不夠長,但新政策推動,一開始要求3年有執行面上的困難。
平子航認為,此過渡條款還是對師培生不利,因為學校須優先聘任具有工作實務經驗的人,而自己是師培修到一半被改遊戲規則(指要求要1年工作經驗),對於現在的師培生很不公平。
工作經驗易造假科長:不以防弊心態實施
成大昶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策略長莊漢松表示,當年報考台灣工業技術學院(台科大前身)時,要求須當完兵且具備1年以上工作經驗,莊漢松強調,當年偽造工作經驗的情況不少,所以認為此法意義不大,不如審查學校教學內容較具實質意義。
同位不願具名的高職校長指出,以台灣人的文化,都是先講情再講法理,很容易出現造假通融行為,只要找認識開公司的人協助製造證明,這樣如何防弊?他還說,到最後很可能因為法令,逼得許多新老師都造假。
他更質疑,若在校進修同時兼職,或開個人工作室,只要跟教學領域相近,這樣算嗎?教師評審委員會具備認定能力嗎?
在子法中已明確規範高級中等學校的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依據群別、科別,以及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當作認定標準。
張惠雯說,目前不以防弊心態實施,如果當一名老師,連工作證明都造假,是相當不適格的。
張惠雯解釋,最初理想是越多年越好,也希望廠商不要變成洗經驗的「跳板」,但現階段狀況做到這比較適當,張惠雯還說,未來氛圍應該會反轉過來,越多年實務經驗的人,反而在尋求專業教師職位上越有競爭力,「跳板」只是過渡期間的現象,職校會希望專業教師的實務經驗越多越好。
平子航指出,對於新老師,要造假也不容易,因為還沒出過社會,根本找不到關係人幫你,就算有,花錢保勞保洗工作經歷,對於財源也是個負擔。
資深教師補業界經驗空窗期學生受教權受影響
每6年到業界實習半年有一個尷尬問題,當資深教師去業界時,若其專業上較難取代的,即使娉請代理代課,也很難提供學生相同品質的教學內容。
對於此,張惠雯坦承,確實有可能發生這樣的現象,但換一個方向想,學生有機會藉此機會接觸到更多老師,也是成長的一種。
平子航指出,以每6年須到業界半年,假設高職一個科有12位專業教師,代表平均每學期都要有一位消失,每學期都必須找代理代課,這樣對學生並不好,不論是授課品質,或是導師經營班級部分都是,而且專業科目的期中考題誰負責出?行政與課程都會有不小影響。
同位不願具名的高職校長指出,學生受教權確實值得討論,因為資深老師專業程度與上課品質不是一般代理代課可以取代的,尤其是特殊產業類科的配管、板金、海事水產等,也很難找到代理代課。
蘇澳海事校長洪重賢表示,校內操作是透過教師間配課調整,娉請代理代課,甚至請過去相關專業的退休教師回來兼任,補充教師去業界充電的空窗期。
但洪重賢也坦承,在師資吃緊的學校與特殊科系,可能會有師資短缺的狀況。
成功商水校長蔡吉郎也說,規模較大的學校較無師資與行政人力調度問題,但如果是小校如成功商水,則有其困難性。
(記者黃偉翔/台北報導)
為了深化技職教育實務教學,縮短產學落差,教育部訂定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偕同教學辦法,明定認定資格、授課內容與權利義務,本辦法經教育部部會審議通過並公告。
因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教育部進行各項子法研擬作業,教育部表示,各技專校院近年來已積極推動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103學年度共有7,031位來自產業界的專家進入學校協同教學,為使各校遴聘業界專家的制度及相關權利義務保障更完善,教育部業已研訂《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並於104年11月20日發布施行。
明定業界專家之認定資格
辦法明定學校遴聘的業界專家,應考量其專長領域是否與系科所需發展的實務技能相關,業界專家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其他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教育部表示,藉由明定業界專家之資格條件,以利學校引進具豐富實務經驗之優秀業界人才。
界定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課程類型及授課方式
教育部表示,學校遴聘業界專家是為了加強學校教育與產業銜接,使學生掌握產業新知及專業實務學習為目的,辦法界定學校遴聘業界專家與授課教師進行協同教學的課程,應依系科特色及產業發展需求所開設的專業實務課程為主。
學校遴聘的業界專家是為加強課程所需的業界知識,相關授課方式仍應由授課教師為主,業界專家協同教學為輔。
明定學校與業界專家之權利義務事項
因業界專家非具正式教師資格,學校遴聘業界專家,應與其簽訂契約書規範雙方權利義務,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各校得依實際需求擬訂雙方契約條件。
有關學校辦理業界專家的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得由學校定之。
教育部表示,技術及職業教育是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推手,為因應產業快速變遷,並配合產業所需實務人才的培育,技職教育應加強與產業接軌,縮短學用落差。
透過本辦法之訂定,可鼓勵學校積極邀請符合系科專長領域的業界專家到校共同授課,以教授業界最新資訊,同時保障雙方權益義務。
協同教學後將可促進業界專家提供服務機構的學生實習機會,進而達到教學資源共享,縮短學校教育與業界人才需求的距離,培育我國未來所需專業實務型人才的教育目標。
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記者黃偉翔/台北報導)
今(13)日教育部通過「職業繼續訓練」草案,未來職訓機構與學校可開設課程,以提升15歲以上在職者或轉職者的職業技能。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將技職教育實施分為三階段,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職業繼續教育,其中「職業繼續教育」階段目的,是為了提升社會大眾職業技能,所以教育部技職司草擬「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由教育部通過,並對外發布。
辦法中,職業繼續教育的招生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受僱在職或轉業者,課程分為高中階段及專科階段以上兩類,並以學分課程為限。
教育部表示,職業訓練機構結合學校共同規劃課程,提供符合業界所需的進修訓練,可避免課程規劃過於學術化,確實與實務相結合,強化在職者或轉業者職業技能的提升,並由職業訓練機構發給學分證明,可促進職業訓練機構積極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擴大辦理容量與效益,發揮終身學習的功能。
文/黃偉翔
研議近30年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技職法),終於在去(2014)年年底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14日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開始生效。
教育部希望透過此法翻轉國人「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價值觀,並使技職教育向下扎根,導正技職學術化現象。
前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彥儀年初受訪表示,相關配套子法、要點,教育部會在6個月內訂出來。
如今,相關子法草案已陸續發布,在社會上正負評價皆有。
本週開始將以一系列的專題報導剖析技職法的落實情形與對社會的影響,系列文第一篇先粗略介紹技職法推動歷程與法規內容。
立法委員陳碧涵表示,因「升學至上」觀念,目前的技職專校傾向學術化,經費等各項資源皆受《大學法》規範,損害台灣技術人才根基,這次藉由訂定專法,能全面檢視台灣技職教育,是技職教育的重大里程碑。
立法委員賴振昌則指出,台灣社會長期存在「士大夫」觀念,輕視勞動工作、忽略技職教育,傷害國家社會發展。
(延伸閱讀:《技職教育法》三讀:國中小納職業探索課程)
推動背景:技職高教化,高教技職化?
近年技職與普通教育界線越來越模糊,有所謂「技職高教化、高教技職化」現象,但即便如此,技職教育仍是我國教育管道之一,卻長期被視為次等教育。
技職教育學術傾斜的現象,大部分人認為始於民國83年的「四一O教改聯盟」訴求:廣設高中大學,政府並於民國85年起開放辦學績優的專科學校改制為科技學院。
84至103學年度大專校院校數統計表。
(圖/黃偉翔製;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84至103學年度技職校院校數統計表(點圖可放大)。
(圖/黃偉翔製;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教育部技職司副司長饒邦安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公布實施後技職校院因應之道」為題目的演講中,歸納原因指出,校務評鑑及私校補助影響、教師升等規定、國科會計畫多以學術論文為主要採計指標,以及國際量化指標(SCI、SSCI、EI、A&HCI‧‧‧)的整體影響都促使技職向學術靠攏;對於高教技職化,他補充,高等教育因教育普及,學歷逐漸稀釋貶值,學生進入職場競爭增加,且高教體系學生僅少數需要一貫的學術養成,多數仍將投入職場。
為了改善技職高教化現象,目前技職司已拋出技職再造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另外更透過評鑑及私校獎補助以實務及產學合作為導向方案,以及提高教師技術報告升等的誘因等,其中第二期技職教再造計畫總經費為202億8,950萬元!可見政府這些年來積極想把技職拉回實務端。
什麼!技職法研議近30年所謂何事?
據悉,技職法早在民國70年初就出現草案,但總因為各種原因而擱置,直到「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的制度調整面向,其中一策略便是推動完備技職教育相關法規,落實技職教育政策整體化。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自民國74年起至今修法歷程。
(圖/黃偉翔製)
較可惜的是,「衍生企業」本被許多大專院校校長當作是現今高教諸多問題的解方,最終卻從草案中刪去,轉而放入高教創新轉型條例。
(延伸閱讀:【衍生企業專題1】什麼是衍生企業?)
技職法將技職教育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職業試探」、「準備教育」以及「繼續教育」。
職業試探,技職教育向下扎根
技職法第9、10條,明定國中小應開設或採融入式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甚至國中為了實施職業試探,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使國內國中、小學生能及早認識職業,接觸技職教育與職業訓練。
職業準備教育,技職教學向實務面靠攏
主要透過立法,讓更多產業參與技職人才培育,並加強學生職業倫理。
以技職法第11條為例,高中以上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且還需培養學生職業論理,以及對勞動及技術法規的認識。
其中最特別的,是技職法第19條,其規定技專校院得優先招收具一定實務工作經驗的學生,並於招生時增列相關實務經驗採認與優惠規定。
其實台灣科技大學去年年初就提出全國第一個高職畢業生先工作再升學方案,學生錄取台科大後,可申請保留學籍2年,先工作再升學,雖然與早年僅收具有工作經驗學生性質不盡相同,但皆鼓勵學生增加實務經驗再升學。
職業繼續教育,提升整體技術水準
職業繼續教育以開設在職者或轉業者職場所需課程為主,由學校或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台灣職訓單位單位提供許多職類課程。
(圖/黃偉翔攝影)
提升技職教育師資品質
為了讓教師授課內容更貼近業界所需,技職法規定每隔一段時間,資深專業教師須至業界進修,新進教師須擁有至少一年實務經驗。
技職法第25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但由於現在頒布對於已是師培生身分的潛在教師不公平,對於這些身分者,將緩衝至民國108,在此之前的師培生不受影響。
(延伸閱讀:為落實務實致用特色,新任技職教師須至少一年業界經驗)
至於資深專業教師,技職法第26條規定,每任教滿6年之教師,應至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至少半年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
但這對於卻乏師資的學校恐造成額外負擔。
除了上述,技職法還有其他部分,待後續系列文逐一詳細介紹。
技職法立意良好,但目前看來執行面可能遇到諸多問題,還須一一克服。
如文前陳碧涵所說,台灣社會「升學至上」的觀念,將嚴重影響到台灣技術人才培育,透過技職法,將全面檢視台灣的技職教育。
圖片來源:國會無雙@技職教育3.0
(記者黃偉翔/台北報導)
為使技專校院教師授課內容能接近產業實際情況,教育部技職司今(1)日公布相關草案,明定新任專業教師在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的認定標準。
教育部表示,根據技職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技職法)第25條,明定未來技職教師應累積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的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以利具備指導學生動手操作能力。
技職司科長胡士琳解釋,技職法第25條是針對新進教師,第26條是針對任教滿六年的教師,前者須至少一年實務經驗,後者每六年須至業界半年進行相關研習與進修。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政策部副主任張文昌指出,這對現在的師培生不公平,他們當初認為只需要一年的教師實習即可參加教師檢定,不需額外的業界實習。
張文昌強調,為了師培生的權益,將會有緩衝期,預計108年以前的師培生不受到影響。
大湖農工機械科教師吳世興表示,若為了增加實務能力,可透過強制學生實習但必修零學分的方式,學生可以暑假去工廠,馬上有實務經驗。
教育部表示,透過本標準,讓技專校院教師更接近產業,瞭解業界技術發展情況,提升教師實務教學能力,以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的教育目標。
張文昌又說,對於技職法26條,這會影響到學校運作,以及學生受教權益。
他舉例,在一間高職學校的資料處理科中,教程式語言、網頁設計等等的各資深專任教師,若其中一位必須至業界,則須找人填補空缺,但能找到有相同教學品質的代課老師又不容易。
張文昌還說,即使同一個領域,工作種類非常多,教育部與學校如何做標準認定?業界所學不一定能應用到教學場域上。
張文昌強調,教育部未來應該做好認證與把關的責任,並建置相關媒合平台,以利執行。
吳世興指出,若教師在業界研習期間打混,白領薪資,這部分誰來監督?
胡士琳表示,對於技職法26條相關細則,大約9月底會公告。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
作經驗認定標準草案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教育部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以臺技(三)字第一O一O一三三四五五C號令修正發布「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為利政策之延續性,參採前開原則,爰擬具「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用詞定義。
(草案第二條)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範疇及年資計算方式。
(草案第三條)
四、有關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
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原則,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草案第四條)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
作經驗認定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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