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取得物品所有權嗎?——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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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是指占有他人的物達到一定期間,就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動產與不動產的時效取的類似,必須要: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占有、並且和平、 ...
可以因為長期占有一個物品,而取得物品所有權嗎?——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
文:鍾秀瑋(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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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06-05
‧最後更新: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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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維持占有的公信力和保障交易安全[1]」,當長期占有他人所有的動產,例如:A把B的筆帶回家持續一段時間,同時又符合民法第768條[2]與第768條之1[3]規定的要件時,占有人可以主張時效取得該項動產的所有權。
至於具體應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呢?(見圖1)
圖1 怎麼樣才能時效取得動產?
資料來源:鍾秀瑋 / 繪圖:Yen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占有人主觀上把自己當作所有權人,以「對於自己所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占有動產[4],就開始計算取得時效;如果一開始不是基於所有的意思占有,就必須從主觀上轉變成以所有意思占有的時候才開始計算取得時效[5]。
例如:A是因為簽署文件需要而向B借一支筆使用,沒有想占為己有的意思,那麼必須從A主觀上以所有意思占有的時候才開始計算取得時效。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占有
占有人必須在沒有任何正當法律權源的前提下,對某動產進行占有;如果占有行為是基於特定的債之關係或物權關係而來,仍然要受到這些基礎法律關係的限制,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6]。
例如:B把一枝筆出租給A,那麼A持有、使用這枝筆的法律基礎就是和B之間的租約,A、B兩人間的權利義務必須根據民法上的租賃關係處理,A不能因為長期持有這枝筆而主張所有權。
掌管動產的手段和平、公然且繼續占有到達一定期間
占有人必須使用平和、並非暴力或要脅的方式,實際上公開而非隱蔽的掌管動產,並依情況持續占有達不同的時間長度。
如果在一開始占有動產的時候已經盡到所有注意義務,卻還是不曉得自己對於該動產並沒有占有權限的話,僅需持續5年時間便可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但如果占有人在一開始就已經知道自己沒有權利,或是出於疏忽導致不知道自己沒有占有權限的話,那麼占有行為必須持續10年以上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
只要同時具備上列幾項要件,就能夠依據民法規定直接取得動產所有權,不需要另外聲請登記或辦理其他手續,不論是要把這個物品出賣、出租、借給別人,甚至不想要了,將它毀壞、丟棄都可以,而且即使是分別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之一,對於共有物也一樣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7]。
以公同共有為例,假如A和B一起出錢購買一枝筆,並且都同意交給A保管,但是某天A卻改以佔為己有、成為單獨所有權人的想法來占有這枝筆,這時只要同時符合上面幾個要件,就算A和B是筆的共有人,A一樣可以對這枝筆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讓自己成為單獨的所有權人。
司法院釋字第291號解釋理由書。
民法第768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
民法第768條之1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5號民事判決要旨:「……所謂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即係占有人以與所有人對於所有物支配相同之意思而支配不動產之占有,即自主占有而言。
」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87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民事判決要旨:「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同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復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此即時效取得。
必須物之占有人,無任何法律權源而為物之占有,始得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一定期間之狀態事實,依法律規定之時效取得該占有物之所有權。
倘物之占有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或物權關係而占有,自無適用時效取得之法律規定之餘地。
蓋物之占有人,如出於一定之基礎權源,其對該物之占有,無論以行使何項權利之意思占有,其繼續一定期間之占有之事實狀態,仍應受其基礎權源法律關係之規範,不應適用時效取得之制度,而破壞原規範之法律效果。
」
司法院院字第26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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