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動產所有權之性質與權能的認識 -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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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權的意義首先談到所有權的意義,其係典型的物權,乃指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註2),我國《民法》第765條也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 ... Skiptocontent 本所介紹 專業團隊 李永然 李廷鈞 最新消息 不動產新聞 房地產書籍 專欄文章 影音專區 服務項目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稅務 不動產測量 不動產疑難雜症 聯絡我們 選單 本所介紹 專業團隊 李永然 李廷鈞 最新消息 不動產新聞 房地產書籍 專欄文章 影音專區 服務項目 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稅務 不動產測量 不動產疑難雜症 聯絡我們 搜尋 關閉 最新消息 LatestNews 不動產新聞 房地產書籍 專欄文章 影音專區 選單 不動產新聞 房地產書籍 專欄文章 影音專區 對不動產所有權之性質與權能的認識 作者:李永然 《108-09-3772幸運雜誌108年10月第113期第7頁》 一、不動產為重要的財產 按物有「動產」及「不動產」之分,所謂「不動產」乃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6條第1項)。

;至於動產則係指「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67條)。

不動產為重要之財產,人民之「財產權」依法予以保障(《憲法》第15條)。

「所有權制度」為近代各國所承認(註1),其性質及權能如何,人民有瞭解之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所有權的意義 首先談到所有權的意義,其係典型的物權,乃指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註2),我國《民法》第765條也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係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又有「完全物權」之稱,其有別於「限制物權」,後者包括「擔保物權」(抵押權…),「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地役權…)。

對於所有權的意義,再以下述兩點加以說明: 1、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 所有權人對於標的物享有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

2、所有權是受法令限制的權利 目前所有權已由「絕對性原則」,變成是附有條件而可以限制的權利;此乃因所有權基於人性雖宜人個人擁有,但為增進人類的共同需要與幸福而存在,故其行使必須與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相一致,即為「所有權的社會化」(註3)。

三、所有權的性質 瞭解所有權的意義後,接著來探討所有權的性質。

究其性質可分以下四點說明: (一)、所有權因對標的物全面支配而有整體性: 如上所述,所有權為完全物權,不用於限制物權,其對標的物得為全面及概括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具有「整體性」或稱為「完整性」。

(二)、所有權為具有彈力性的物權: 所有權可以成立限制物權,例如:將土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或將土地供擔保設定「抵押權」,此時因其上暫時存有一限制抵權,導致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時會受到限制,然一旦該限制被除去後,則所有權又恢復到圓滿的狀態(註4),此即所有權的彈力性。

(三)、所有權為永久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所有權之標的物的存在係永遠存續,不得預定其存續期間,此即所有權的「永久性」。

此不同於「限制物權」,例如:地上權可以定有期限(《民法》第835條),典權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民法》第912條)。

(四)、所有權具有社會性: 所有權受法令限制,負有義務,以維護社會公益(註5)。

在所有權社會化觀念下,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使用、收益、處分,應受「法令」之限制,就以土地之使用上的限制為例,在《土地法》、《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規範下,土地利用之限制如:荒地、空地的強制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限制、建築限制…等(註6)。

四、所有權的權能 再者,談到所有權的權能,其有「積極權能」與「消極權能」之分,現分述之如下: (一)、積極權能: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能;前述的「使用」指不變更物之性質,而對物加以利用,即可為保存、利用與改良的行為。

由前述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至於處分則包括「事實上處分」及「法律上處分」;前者指對物為事實上的管理支配及變更,後者則指就所有物為負擔或處分之法律行為(註7)。

(二)、消極權能:所有權人享有「物上請求權」,我國《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防止之。

」此一權利是有消極的防衛作用。

五、結語 綜上所述,所有權為重要之財產權,所有人為了確保自身權益,有瞭解其性質及權能之必要,由上述說明,應可讓所有人能有一清晰與明確的認識(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151,民國99年9月修訂五版,自刊本。

註2、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頁151,2001年4月修正版,王慕華發行。

註3、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頁152。

註4、鄭冠宇著:民法物權,頁183,2010年8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5、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頁153。

註6、溫豐文撰:「論所有權社會化」乙文,載物權法之新思維與新為(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67~68,2016年8月出版。

註7、鄭冠宇著:民法物權,頁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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