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批示退回行政院張俊雄院長所提總辭呈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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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批示內容全文為: 一、1997年修憲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任期與立法委員之選舉無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加入好友FacebookFlickrYouTube寫信給總統RSS ::: 首頁新聞與活動總統府新聞 新聞與活動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 列印本頁
延伸文章資訊
- 172.我國行政院院長的任期為?(A)與總統、副總統相同為四年(B ...
(B)與立法委員任期相同為三年 (C)對立法院 ... 第3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 2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 ...
- 3政府組織(國情簡介-政治) - 行政院
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97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決議 ...
- 4司法院釋字第387號解釋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 ...
- 5釋字第627 號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 ...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