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27 號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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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 ...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釋字第627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627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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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97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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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 ...
- 3中央政府 - 中華民國總統府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分別為國家最高行政、立法、司法、 ... 總統為國家元首,自第九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 ...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 4行政院院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5總統批示退回行政院張俊雄院長所提總辭呈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
總統批示內容全文為: 一、1997年修憲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任期與立法委員之選舉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