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職外字第0920014934 號函 -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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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51 條,外國人如取得核發之許可後,即取得在國內之合法工作 ... 惟本法第51 條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 條第1 項、第3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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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2001493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92年05月29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56-157 頁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6、51條(民國92年05月13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51條,外國人如取得核發之許可後,即取得在國 內之合法工作權,若工作之資格條件應視其他專業法規者,則依其他法律 而定 全文內容:一、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從事 『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係指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各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本會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惟本法第51條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 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52條 、第53條第3項、第4項、第57條第5款、第72條第4 款及第74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55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

」準此,本法第51條規定之外國人既已排除本法第46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亦無本法第46條第2項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次按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3款及第4 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上開由 本會核發之許可,並無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工作種類之限制, 與一般外國人係由雇主提出申請之聘僱許可係就特定勞僱關係、特定 工作之許可不同,亦即該等外國人如取得本會核發之許可後,即取得 在國內之合法工作權。

惟若該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如於其他法令規 定有資格之限制者,自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又本會核發之許可並無工 作資格條件或規範之限制,故該等其他法令規定之工作資格限制,與 本法無涉。

至於該等外國人是否適任各公私立專院校、外國僑民學校 、私立國民中小學、公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及短期補習班從事教師 工作,其工作之資格條件應視其他專業法規(非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 法規)有否特別規定而定。

三、至「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條件之 人,不待申請許可,法律即賦予其平等工作之權利一節,業經總統於 92年5月1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7890號令修正公布本 法第48條第1項條文為「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各級政府及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 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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