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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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公告訊息 > 新聞稿 > 本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職工福利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 新聞稿 行政院新聞(連結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新聞(連結至財政部) 本局新聞稿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職工福利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及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歷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餘額,足以支應108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因此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之相關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應,甲公司不得將員工旅遊支出再列報為該年度職工福利費用,該局乃依規定調減100萬元,補徵稅款20萬元。

    該局提醒,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員工醫藥費得核實認定支出外,如舉辦職工旅遊、慶生會等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不得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2022-02-18 關閉 公告訊息 重大政策 新聞稿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稅務行事曆 統一發票開獎(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公告專區 機關介紹 關於本局 首長簡介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聯絡資訊 所屬單位 政府資訊公開 法定項目 業務資訊查詢 出版品 內部控制聲明書專區 服務園地 民意交流 線上服務 申辦書表 全功能櫃台 個人化資訊服務 檔案應用 下載專區 網站服務 主題專區 外僑專區 稅務專區 行政專區 分眾引導區 數位專區 相關連結 國內稅務機關連結 國外稅務機關連結 其他相關機關 其他施政主題 分稅導覽 綜所稅 營所稅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菸酒稅 貨物稅 期交稅 證交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稅務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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