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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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 ...
- 2提出憲法修正案 - 阿摩線上測驗
【已刪除】44.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若想修改憲法的部分條文,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A)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大法官釋憲 (B)行政院通過憲法修正案→總統公布
- 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 ...
- 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 ...
- 5美国宪法修正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此条目列出的是所有已批准生效與未批准生效,且已經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自憲法簽署完成後,已有二十七項修正案經批准,其中前十項統稱權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