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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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 ... 聯繫我們    English 美國在台協會 輸入搜尋關鍵字(可多個) 首頁 關於我們 現任處長 美國在台協會簡介 各處及單位簡介 商務組 農業貿易辦事處 辦公時間及例假日 我們的位置 工作機會 招標公告 簽證服務 重要公告 非移民簽證服務 免簽證計劃(VWP) 移民簽證服務 申請表 辦公時間及地址 美國公民服務 緊急聯絡 重要公共通告 預約說明 海外領事出生證明 美國護照 公證服務 聯邦福利 其他的項目服務說明請參閱英文版 常見問題 美國在台協會例假日和領事組不對外作業時間 新聞與活動 新聞稿 正式資料 活動公告 教育與文化 藝術與文化活動 演講活動 獎助學金 留學美國 美國資料中心 2016美國大選 外交政策與政府文件 中美關係重要文件 美國國務院重要年度報告 美國立國基本文件 美國政府網站資源 AIT-TECRO簽約協定選輯 參考諮詢 高雄分處 社群 Facebook VirtualAIT虛擬實境導覽 YouTube Flickr 多媒體 圖片專輯 影音專區 目前位置: 外交政策與政府文件     > 美國立國基本文件     > 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外交政策與政府文件 中美關係重要文件 美國國務院重要年度報告 美國立國基本文件 獨立宣言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美國政府網站資源 AIT-TECRO簽約協定選輯 參考諮詢 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其他語言版本: English 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第十條) 前言 美國憲法的草創人沒有在憲法中擬定一項權利法案。

此一缺漏的原因並非由於他們不關心基本人權,而是因為他們覺得,憲法既沒有特別授權管理出版或集會自由之類的事務,當然也就不需要特別陳明不存在這種權力。

這一立場從邏輯上講是正確的,但從心理上講則不然;美國人民普遍希望憲法中明文規定他們的權利。

第一屆國會集會後不久,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一項很長的權利法案,作為憲法的修正案。

國會一共通過了十二條修正案。

但是,只有十條為各州所批准,並於一七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這些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

法案中大部分是對政府施加限制——規定聯邦政府所不能做的事。

結果,在一般情形下,這項法案也被解釋為適用於州玟府。

既然幾乎各州都有一項權利法案,或作為州憲法的一部分,或作為州憲法的修正案,因而可以正確地說,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受此類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任何地方、州與聯邦政府的侵犯。

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第二條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第三條修正案 任何兵士,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

第四條修正案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第五條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 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條修正案 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第八條修正案 不得要求過重的保釋金,不得課以過高的罰款,不得施予殘酷的、逾常的刑罰。

第九條修正案 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修正案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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