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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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36年01月01日) EN 第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

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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