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而不見:蘋果緣何與高通專利戰難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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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北京的夏日,近期備受業內關注的全球兩大科技巨頭蘋果與高通之間的專利訴訟,隨著高通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提起訴訟並請求在美國禁止進口和出售部分採用英特爾晶片的iPhone和iPad(原因是這些產品侵犯了該公司的6項專利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的行動也再次升溫。
對此,有分析認為,蘋果與高通的訴訟由於極其複雜,短期內難有結果,最終還將是以雙方和解告終。
所謂訴訟,只是雙方尤其是蘋果,牟取商業利益最大化的籌碼(因為是蘋果首先起訴的高通)。
不過,從雙方訴訟開始到現在,從蘋果屢屢提起訴訟的理由看,蘋果不要說在訴訟中,就是在和解時也未必能占到多大的便宜。
原因何在?
在此,我們不妨簡單回顧下本次專利大戰中蘋果幾次對於高通提起訴訟的核心理由。
首先是關於收費標準。
即按照蘋果的指控,這其中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按照設備(例如手機)還是其中使用的部件的價格為基數收取專利費?二是收費的比率是否過高?
其次是高通是否存在二次或者重複收取專利授權費?即按照蘋果的指控,蘋果在購買高通晶片(例如基帶)時已經支付了相關的專利費,那麼再單獨與高通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在蘋果眼中顯然是二次收費或者說是在強迫蘋果簽署專利授權協議。
最後是所謂的專利權用盡原則。
即蘋果近期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利盟)Vs Impression Products, In案判決(該判決確認了專利權的「絕對用盡」及「國際用盡」兩項基本原則)在美國的適用作為判例,訴高通專利授權模式無效。
先來看看有關收費標準。
眾所周知,對於專利持有者來說,以一部手機的總價值為基礎制定授權費率是移動行業的標準做法。
高通並非惟一這樣做的公司,從30多年前2G時代的摩托羅拉起,通信行業的主要專利權人包括愛立信、華為、諾基亞、三星以及中興等公司全部是基於設備整機收取專利許可費的。
既然是業內的標準做法,想要打破必須有相當的理由和證據來證明這種行規嚴重不合理,但從蘋果這兩年在通信產業的專利訴訟看,可謂幾無可能。
例如在2015年年初,蘋果首先對於愛立信發起訴訟的核心理由也是在於此,甚至連訴訟採用的詞彙都與此次訴訟高通高度相似,隨後愛立信對蘋果提起了專利侵權的反訴,稱其向蘋果授權LTE專利的合約早已到期,但蘋果遲遲不願意簽訂新的合作合同,愛立信甚至還要求法院禁售iPhone。
最終在接近一年時間後的2015年年底,雙方達成了和解。
即蘋果與愛立信簽署了長達7年的專利授權協議,蘋果將向愛立信一次性支付首筆專利費,之後再按照專利實際使用情況繼續支付專利費。
對此,有分析稱,愛立信2015年在智慧財產權上獲得的總營收達到130億-140億瑞典克朗(約合98.4億~105.9億元人民幣),其中就包括與蘋果簽訂協議帶來的積極影響。
與此同時,作為協議的一部分,兩家公司還將在多個科技領域進行合作,包括5G網絡標準的研發、視頻網絡流量管理和無線網絡優化技術。
無獨有偶,在蘋果與愛立信的專利訴訟和解之後,蘋果在2016年底以類似理由(費率太高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並違反反壟斷法,且與NPE合謀牟利)起訴了諾基亞。
諾基亞迅速發起反訴,狀告蘋果侵犯其32項技術專利,其中涉及顯示器、軟體、天線、晶片組以及視頻編碼等技術。
對於起訴的理由,按照當時諾基亞的說法是:自從2011年獲得諾基亞的部分專利授權以來,蘋果拒絕為在產品中使用諾基亞技術專利而建立授權協議。
最終的結果是僅過了半年的時間,雙方就達成了和解,與前述的蘋果與愛立信的專利訴訟類似,蘋果和諾基亞達成了一項多年的移動通信專利授權協議,蘋果將根據協議條款的規定向諾基亞支付專利使用費。
與此同時,諾基亞將向蘋果提供網絡基礎設施產品或者說蘋果的數據中心在未來將採購和部署諾基亞的高端核心路由器。
不知業內看了上述這兩個近兩年蘋果與通信企業之間的專利訴訟和解案之後作何感想?儘管是以和解告終,但從和解條款中蘋果補交和續簽專利授權協議(當然還是依照整機的收費標準),同時又附帶的所謂合作(例如採購諾基亞的核心路由器)協議看,蘋果顯然沒有討到什麼便宜。
那麼對於在通信產業無論是專利數量(目前高通擁有近13萬項專利)和質量均優於愛立信和諾基亞的高通,不要說訴訟,就是未來和解中,蘋果也未必能如願占到多少便宜。
所謂前車之鑑,難道蘋果對這些都視而不見嗎?
至於收費的比率,不可否認,高通確實高於同行,但一方面高通擁有業界眾所周知的最具價值的專利組合,另一方面高通多年來一直引領通信產業的創新和發展,每年都巨資投入研發,每年都有大量促進產業和市場發展、提升用戶體驗的諸多新的創新以專利(每年都新增數千項專利)的形式加入專利組合包。
也就是說在收費比率不變的情況下,被授權方總能得到最新的技術,且得到的授權專利數量不斷擴大,並藉此轉換成自身的商業價值。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儘管表面上高通的收費比率沒有降低或者變化,但它給被授權方帶來的專利經濟性(專利/商業價值)實際上是不斷增長的。
接下來我們再看高通的專利授權是否如蘋果所言的存在「二次收費」。
業內知道,高通晶片(例如AP和基帶)是根本不收取專利費的,價格就是晶片本身硬體的價格。
至於所謂單獨簽署的專利授權協議,其不僅已經包含了晶片中所涉及的專利,還包括整個設備(例如手機)中保持正常運行和良好體驗涉及的所有專利。
在此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高通的專利中僅有極少一部分與晶片有關,也就是說高通專利的核心競爭力遠不只是晶片,這裡,蘋果很顯然故意混淆高通專利組合與晶片的關係,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視而不見。
其實,上述蘋果和愛立信及諾基亞的專利訴訟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晶片相關的專利,愛立信和諾基亞也不提供晶片)也間接證明了這點,即蘋果iPhone需要或者採用的專利範圍遠遠大於與晶片相關的專利。
而鑒於高通在通信,尤其是移動通信產業中具有龐大的專利儲備,移動設備(例如手機)中的多媒體、移動作業系統、用戶介面、顯示器、電源管理、Wi-Fi、藍牙、甚至飛行模式等都涉及到高通相關的專利。
例如此次高通反訴蘋果侵犯了其6項專利,這些專利就都與晶片本身無關。
最後再來看蘋果以「利盟案」中專利權的「絕對用盡」及「國際用盡」兩項基本原則來訴高通專利授權模式無效。
有關「利盟案」的始末,大家可以在網上搜到,這裡不再贅述,只是解釋下什麼是專利權用盡原則。
專利權用盡原則也稱為專利權窮竭原則或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通常系指專利產品或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經合法售出後,專利權人及其合法授權人即喪失對該等產品進行使用和再次銷售等行為的控制權。
結合蘋果對於高通的訴訟,其認為在購買高通晶片後就已經相應獲得了專利權或者說已經為專利付費,而沒有必要再單獨與高通簽署專利授權協議。
這裡蘋果顯然又是犯了與前述所謂的「二次付費」同樣視而不見的錯誤。
首先高通出售的晶片並不包含相應的專利費用,晶片就是晶片;其次高通對於移動設備的專利(標準與非標準)覆蓋或者說iPhone採用的涉及高通(包括此前的愛立信和諾基亞)的專利遠不止晶片本身的專利。
在我們看來,蘋果在此問題上已經不止是視而不見,而是在偷換概念,即將晶片專利等同於高通所有的專利,而且是在高通晶片本身不包含專利費用的前提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正是由於蘋果上述諸多對於既存事實的視而不見(其實蘋果心裡應該跟明鏡似的),讓其與高通的專利訴訟顯得越來越蒼白和無力,如此下去,不要說訴訟的勝算,就連和解時,蘋果也會處在被動的位置,一如之前與愛立信和諾基亞的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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