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維權首案泉州宣判:三星侵權成立需賠華為8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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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網4月6日訊 (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張東亞 文/圖)泉州中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宣判——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等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的專利侵權,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

記者了解到,這是泉州中院民三庭成立以來受理的標的額最大的案件,也是華為公司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件。

被控侵權的幾款三星產品

華為 發現專利權被侵犯,狀告五公司

數據顯示,在手機市場上,華為、蘋果、三星呈三足鼎立之勢。

這回,華為公司起訴的對象還有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三星」)、福建省某電訊公司(以下簡稱「電訊公司」)及泉州某電器公司(以下簡稱「電器公司」)。

華為公司稱,2010年年初,公司就「一種可應用於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技術方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經實質審查,該申請於2011年6月5日被授予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

該專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華為公司表示,該發明專利共有16項權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項權利要求。

據悉,華為公司為世界通訊設備巨頭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三星投資公司亦是世界通訊設備巨頭。

在起訴前,華為公司進行了大量取證。

該公司的代理人在電器公司購買了惠州三星生產的型號為SM—G9300(蓋樂世S7)、型號為SM—G9350(蓋樂世S7edge)等3款產品。

此外,還在電訊公司購買了天津三星生產的型號為SM—J5008(蓋樂世J5)的三星產品。

同時,華為公司的代理人發現三星投資公司在中國三星電子官網上展示了包括SM—G9300等在內的一系列產品,並提供了相關購買連結和渠道。

華為公司稱,經過分析,該公司發現三星的這些手機的技術特徵與201010104157.0號發明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合計8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一一對應。

經過進一步深入調查分析,華為公司認為5被告共有20多款產品(手機和平板電腦)涉嫌侵權。

華為公司認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大量製作、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三星投資公司、電訊公司、電器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這些行為均侵犯了華為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發明專利權。

為此,華為公司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連帶賠償8000萬元,此外還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連帶承擔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萬元。

這起案件的證據材料裝滿了幾大紙皮箱,壘起來有數米高。

三星 不存在侵權,索賠8000萬元無依據

據悉,面對巨額索賠,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非常重視,均從北京聘請了律師前來應訴。

惠州三星辯稱,華為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存在共同侵權,尤其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公司構成侵權,且惠州三星也沒有實施華為公司所指控的侵權行為。

天津三星則認為,華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且不成立,天津三星與惠州三星不構成共同侵權。

「原告將不同種類的產品,即將手機與平板電腦放於一個訴中提出是不合理的,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訴訟標的物。

三星投資公司表示,同意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的意見。

此外,三星投資公司還表示,華為公司要求賠償8000萬元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電訊公司則未到庭應訴。

電器公司則表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最終以法院裁判為準,即使構成侵權,由於電器公司並非該產品的生產製造方,且有合法的進貨來源,自己無需承擔侵權後果。

一審 三公司銷售侵權產品超過3000萬台

被告到底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若有,如何確定賠償數額?這些成了庭審的焦點。

「雙方都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原告要證明被告侵權,而被告要證明自己沒侵權。

」經辦的張法官介紹,這些證據材料若壘起來,有數米高。

因為案情複雜,證據材料多,光開庭的天數合計就有10多天,「這是我作為法官10多年來開庭天數最多的一個案件」。

在雙方充分舉證的基礎上,經過詳細的庭審,近日,該案有了一審結果。

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介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頻範圍內移動,擺放特定APP圖標的問題;此外,該專利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系統介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

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製造商,在製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

因此,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貢獻巨大。

那麼如何確定賠償數額?華為終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數據顯示,從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機和平板電腦合計銷售了39237504台,銷售金額超過151億美元。

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所言,有幾款產品不侵權,那麼扣除這部分數據,涉案的侵權產品銷量仍達到31422259台,銷售金額超過127億美元。

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但它們均延遲或者拒絕提供,因此得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不利後果。

據此,近日中院一審判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華為公司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電訊公司和電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連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8000萬元,並支付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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