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聯盟:契約型治理結構促產業有序發展 沈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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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 洪

隨著我國傳統製造業水平的進步及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在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由於標準供給不足,出現有的產業沒有國家標準可依或行業標準「門檻」不高,尤其是在一些過度競爭的產業,由於惡性自由競爭,使有的行業缺乏最基本的自律,成為制約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瓶頸。

為此,企業間就逐漸產生制定「聯盟標準」的想法,自行組織制定規範自我行為的「標準聯盟」組織便應運而生。

長期以來,隨著我國製造業的不斷加快發展,形成了一批以鎮(街)為地理單元,由成百上千家同類生產企業匯聚而成的龐大產業集群,在許多地區形成了小家電、紡織服裝、家具、電線電纜等諸多製造業基地。

一方面,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一些規模較小,產業同質化程度較高,質量意識淡薄的企業,把犧牲廉價資源和偷工減料來降低成本作為企業競爭主要手段,制約了產業轉型升級的步伐。

另一方面,隨著技術進步與更新,企業技術和產品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迫切需要儘快制定標準,將產品推向市場,而技術不成熟等諸多因素導致不可能在短時間出台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致使企業無標生產。

尤其是在新產品、新技術領域,標準化工作廣泛存在立項難、更新周期長、標準化活動社會參與程度不夠等問題,由此壓縮了標準的社會供給。

在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秩序,秩序則要靠規範來建立和維護,而標準就是一種特殊的規範。

因此,「標準聯盟」組織在產業集群維護生產經營秩序及健康發展過程中,成為典型的契約型治理結構。

一是對推動各企業變分散發展為整體「抱團」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在瞄準一些尚未建立相關標準的優勢產品中,通過採取自願結合的形式,將行業內的企業聚集在一起,通過集成聯盟成員中的先進技術,在企業「標準聯盟」範圍內製定並實施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複使用的聯盟標準,有效解決了產業集群內部產品標準不一的問題。

二是在產業集群中建立起了最佳生產經營秩序。

在成員企業內部建立最佳的生產經營秩序,這是建立最佳秩序的前提。

首先是在「標準聯盟」內部建立標準的兼容秩序,通過統一化、通用化、組合化和模塊化等基本形式安排和優化成員企業在產業集群中的「關聯」狀態。

其次是在產業集群中建立良好的競爭秩序,表現為標準聯盟之間及其與非聯盟企業之間的競爭秩序。

也就是說,企業通過組建或參與制定「聯盟標準」來協商確定產業的競爭規則。

三是以契約關係為紐帶而建立起來了產業戰略聯盟。

為解決智慧財產權和標準的矛盾,以制定聯盟標準的方式,使專利技術所有者與專利技術的使用者之間簽訂一系列的許可協議,將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寫入協議之中,聯盟各成員之間由此形成一種契約關係,成為產業集聚的高級形式。

四是將企業聚合在一起,共同研發和技術共享實現產業集群的技術創新。

一方面,通過共同制定標準來確定產業競爭規則,在產業集群內外建立最佳的競爭秩序。

另一方面,通過共享企業間資源,分散技術研發與標準運作風險,爭奪標準主導地位,打造「事實標準」,獲取競爭優勢,提升了產業集群競爭力。

因此,「標準聯盟」組織通過組織企業制定高水平的聯盟標準,建立了一種既競爭又合作的新型關係,不僅避免同業過度競爭,在促進區域特色產品升級和產業集群發展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且也為我國「團體標準」的合法化奠定了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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