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2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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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36年01月01日 )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78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79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3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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