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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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審計. 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27年7月23日. 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刪除第二十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監察/審計 名  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27年7月23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刪除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增訂] 第二十六條之一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之相關資訊檔案,由審計部 定之。

[修正]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 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刪除) [刪除] 第二十八條 (刪除) [刪除] 第二十九條 (刪除) [刪除] 第三十條 (刪除) [刪除] 第三十一條 (刪除)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刪除) 所有條文 篇章節 非現行法規 × 此連結非現行版本,如需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下方歷史沿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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