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常用法規 - 銅蘭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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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刻正配合研修審計法 施行細則第25條,於該條文未修正前,民國104年度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就委託(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提出申請者,因已無法源依據,爰請各機關或各 ... 校內常用法規 Home 【會計】常用法規 1.法規宣導2.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2-1主計處審核一般經費動支、核銷常見錯誤事項彙總3.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106年3月)4.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5.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6.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7.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8.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方式10.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11.行政院主計總處重新檢修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及停止適用機關發放禮券報支經費處理規定之Q&A(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2月24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26號函)12.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104年1月1日生效)13.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14.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15.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16.原始憑證須留存委辦、受補助或合辦機關(學校團體)應函知花蓮縣審計室17.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18.公益勸募條例19.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20.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21.花蓮縣秀林鄉銅蘭國民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辦法 花蓮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主審字第1040224138號 正本: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請刊登公報)、本府主計處歲計科、本府主計處帳務科、本府主計處會計科、本府主計處審核科 主旨:函轉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關於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後,原始憑證送審方式變更,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補助其他機關或學校團體辦理之經費,申請憑證免附送審之處理方式,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104年11月16日審花縣一字第1040003519號函辦理。

 二、審計法第36條修正及第44條刪除後,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申請委託(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已無法源依據。

審計部刻正配合研修審計法    施行細則第25條,於該條文未修正前,民國104年度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就委託(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提出申請者,因已無法源依據,爰請各機關或各基金自行依權責處    理,倘決定原始憑證須留存委辦、受補助或合辦機關(學校團體),應建立原始憑證未留存本機關(基金)之控管機制,並要求憑證留存機關(學校團體)妥善保存,以備查核,並函知花蓮縣審計室,俾利該室辦理後續審核及委託審計事宜。

15.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17.編製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結報表統一作業流程(1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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