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銀(一)字第0938012078 號令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銀行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 函釋查詢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 共 20 筆/ 現在第 8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查詢結果 摘  要: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董事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計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民國93年12月21日 發文文號: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2078 號 令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 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有關董事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計算說明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董事對於上開授信以外之交易案有自身利 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董事即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但應計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內。

二、其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倘某金融控股公司有董事十二人,其中 六人就某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予以迴避,所 稱「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計算方式為董事十二人之三 分之二,即該議案應至少有董事八人出席;所稱「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決議」之計算方式為董事會中不需利益迴避者之四分之三,即該 議案至少應經不需利益迴避之五位(六人乘以四分之三,無條件進位 取整數)董事同意。

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93.06.30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51 期 66 頁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4 年 2 月號 第 12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5月8日金 管銀(一)字第09800007790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共 20 筆/ 現在第 8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6906017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9.30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通過A無障礙網頁檢測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