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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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銀行對銀行法第33 條規定之對象辦理擔保授信時,授信達法定金額門檻者,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又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 函釋查詢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 共 8 筆/ 現在第 7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查詢結果 摘  要: 銀行對銀行法第33條規定之對象辦理擔保授信時,授信達法定金額門檻 者,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又不計入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之授信,該辦法第3條第3款僅明定3 種情形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民國103年12月04日 發文文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300267940 號 函 主旨:關於銀行對銀行法第33條規定之對象辦理擔保授信時,適用該條第1 項後段應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之相關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貴會103年9月12日全授字第1030001026A號函辦理。

二、依銀行法第33條規定意旨,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均應 進行同類授信對象授信條件之比較。

另對達法定金額門檻(同一授信 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 者),尚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

三、次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條第3款僅明定「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或經中央 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及「以 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行存 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爰對達法定金額門檻以上之擔保授信案件仍須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

四、至所詢有關金控公司之銀行及保險子公司對該金控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為擔保授信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規定,應準用銀行法第 33條及本辦法規定,並應依前揭說明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本: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3條(103.06.27) 銀行法第33條(103.06.04版)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103.06.04版)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共 8 筆/ 現在第 7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6906014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9.30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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