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申請須知【受理期間:即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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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了讓民眾到處買得到,爰於101年度起推動MIT微笑協力店,媒合全國各大連鎖通路之門市成為MIT微笑協力店,協助銷售推廣MIT微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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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申請須知【受理期間:即日起~2021-09-30】|經濟部工業局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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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申請須知【受理期間:即日起~2021-09-30】
發佈日期:2021-04-09
活動地點
10657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郵寄或親送地址)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參與對象
如下說明
聯絡窗口
02-2709-1640分機306 盧小姐
壹、目的
為協助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拓展內外銷市場,以因應產業環境變化可能之衝擊,經濟部工業局自99年起推動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以下簡稱MIT微笑標章),建置包含原產地認定、品質檢驗及工廠品質管理系統等完善的產品驗證制度,並打造共同品質標章,形塑臺灣製產品優質形象。
同時,為了讓民眾到處買得到,爰於101年度起推動MIT微笑協力店,媒合全國各大連鎖通路之門市成為MIT微笑協力店,協助銷售推廣MIT微笑產品。
為更進一步擴大MIT微笑產品國內外市場行銷拓展成效,自需求端拉動生產端成長,經濟部工業局藉由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及提供行銷推廣經費等,鼓勵MIT微笑協力店運用自有實體門市或虛擬電商通路加強行銷臺灣製MIT微笑產品,同時訂定本申請須知,作為申請、審查及相關單位權利義務事項規範之依據。
貳、申請資格
一、輔導單位
(一)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設立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且營業登記項目包含批發、零售等相關業務。
(二)需為經濟部工業局授權合作之MIT微笑協力店。
(三)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
二、被輔導對象
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獲證廠商。
參、輔導標的及權利義務事項
由主辦單位授權輔導單位使用MIT微笑標章及提供輔導單位行銷推廣經費等,協助行銷臺灣製MIT微笑產品。
一、輔導單位權利事項
(一)使用授權MIT微笑標章:由主辦單位授予MIT微笑標章、臺灣超寶商標之使用權。
(二)納入優先推廣宣導合作對象:臺灣製MIT微笑標章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團及廣告文宣或活動納為優先廣宣對象。
(三)提供行銷輔導經費:由MIT微笑協力店提案,經審查通過並完成簽約後,提供輔導經費,協助進行MIT微笑標章及MIT微笑產品之行銷推廣。
(四)提供MIT微笑標章廣宣品:MIT微笑協力店可向主辦單位申請MIT微笑標章廣宣品,審查通過得應用於年度行銷活動。
二、輔導單位義務事項
(一)遵守相關授權使用規範:
使用授權標的時,應依循「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推動管理要點」、「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使用原則」、「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驗證制度代言-台灣超寶平面商標授權使用規範」、識別圖示有關之規範,及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二)提出行銷輔導規劃:
申請單位應於營運計畫書中,提出以下規劃:
針對「MIT微笑標章」及「MIT微笑產品」提出完整、具體且可行之行銷輔導規劃,同時說明如何運用「數位行銷工具及手法」於上開標章及產品之推廣或行銷,以促使MIT微笑協力店強化數位行銷工具之運用。
本年度「MIT微笑標章金選產品展示暨聯合推廣活動」規劃(活動說明如附件2)
本(110)年持續受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請針對實體活動提出防疫相關措施規劃,確保消費者安全。
(三)商情資訊回饋:
1.行銷輔導成效:定期提供銷售據點數、各產業類別之銷售品項數、銷售金額與廠商家數等。
2.市場行銷資訊
(1)定期提供同產業類別中懸掛MIT微笑標章及未懸掛MIT微笑標章之銷售品項數、售價差異及銷售量差異等資訊。
(2)定期提供賣場內銷售之MIT微笑產品之季節熱銷商品(每季各產業銷售最佳之前20款產品,不足20款全數提供)及季節熱銷商品之款式、材質、顏色與產品價格區間等資訊。
肆、輔導經費
一、政府輔導經費以通過提案審查數為準,惟單一個案政府輔導經費以300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總個案計畫經費50%。
二、行銷輔導計畫內容需以協助MIT微笑產品上架銷售與推廣MIT微笑標章為主,惟行銷輔導如有以下作法,得優先並給予較多輔導資源:
創新行銷模式
拓展新消費族群
拓展電子商務
應用新興數位行銷工具(如:LBS適地性行銷、AR/VR、Chatbot或其他新興科技等)及手法(如:SEO搜尋引擎優化、網路廣告、影響力行銷或內容行銷等)
配合110年度MIT微笑標章金選產品展示暨聯合推廣活動
配合歷年臺灣金選活動獲選產品規劃拓銷作法。
規劃實體類活動防疫相關措施。
針對政府相關單位(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或其所屬員工,規劃產品拓銷活動,以鼓勵政府優先採購國產品,協助產業提高政府採購市場份額,帶動在地產業發展。
三、政府輔導經費使用以行銷推廣所需之廣宣費用為限(如MIT微笑協力店之標示及廣宣製作物、專屬海報、專屬DM、專屬媒體廣宣…等);不含人事、旅運、水電、差旅及資產購置等費用。
四、付款方式
(一)計畫審查通過完成簽約後,執行單位依提案審查核定金額撥款50%。
(二)計畫執行完成,通過執行單位驗收會議驗收後,執行單位依驗收會議核可之計畫總經費,撥付剩餘尾款金額。
伍、申請方式及應檢附文件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隨時受理,批次審查。
二、申請方式:由輔導單位檢具應附文件,向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計畫(10657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2號3樓,聯絡人:
盧小姐02-2709-1640分機306)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1)
(二)營運計畫書
(三)營業登記資料(提案單位):請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列印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之結果(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四)電子檔資料光碟(內含上述文件電子檔)
陸、計畫審查
一、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流程說明
1.公開受理申請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提案。
2.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審查,若應檢附文件不完整,則通知限期補件。
3.資格審查通過後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1)不通過者逕行核駁。
(2)通過者雙方簽立合約。
4.依合約內容推動加強輔導型產業MIT微笑產品上架及廣宣。
5.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核行銷輔導之執行狀況。
6.應於計畫執行截止日前進行結案事項。
二、審查方式與項目
(一)審查方式:公告後隨時受理輔導單位提案,批次審查。
(二)審查項目:
審查重點
評審項目
配分
行銷面
(35%)
1.臺灣製MIT微笑產品銷售通路
(1)實體通路:門市據點數
(2)電商平台:平台之市佔率、瀏覽人次數及觸達人次數等
5%
2.行銷手法:
(1)陳列方式:5%
A.專區陳列(含專案展售架)。
B.產品集中陳列
(2)推廣活動:15%
A.MIT微笑標章金選產品展示暨聯合推廣活動規劃。
B.其他推廣活動規劃。
(3)推廣製作物:5%
DM、海報等相關推廣製作與應用
(4)防疫措施:5%
實體類活動防疫相關措施規劃。
30%
輔導面
(35%)
1.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涵蓋產業數
5%
2.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涵蓋廠商數(含新增廠商數)
15%
3.臺灣製MIT微笑標章獲證產品新增銷售品項數【如於109年通過審查得執行MIT行銷輔導通過之業者(品牌專賣型協力店業者除外),110年上架產品數應成長5%以上(換算後新增未滿10項者以10項計)】
15%
效益面
(30%)
預期銷售金額
20%
廣宣效益(推廣活動之次數、參與人數及媒體宣傳觸達人次數…等)
10%
合計
100%
加分項目
自營網購平台成立MIT微笑產品專區或自營社群媒體行銷MIT微笑產品
5%
應用新興數位行銷工具及手法(如:LBS適地性行銷、AR/VR、Chatbot或其他新興科技、SEO搜尋引擎優化、網路廣告、影響力行銷或內容行銷等)
5%
配合歷年臺灣金選活動獲選產品規劃拓銷作法
5%
針對政府相關單位或其員工規劃MIT微笑產品拓銷活動。
10%
總計
125%
柒、追蹤查核與合約終止
一、追蹤查核:計畫執行期間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針對MIT微笑協力店行銷輔導成果(銷售據點數、銷售品項數及銷售成效及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標示應用、商情回饋等)及營運計畫所規劃事項進行查核。
二、限期改善: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事項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要求輔導單位限期改善。
三、合約終止:
(一)違反本申請須知、MIT微笑標章管理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逕行終止合約。
(二)輔導單位因故主動申請撤銷輔導,經執行單位審查核可得終止合約。
(三)本行銷輔導經費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經費時,得終止合約或經雙方協議變更計畫內容。
捌、注意事項
一、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行銷輔導經費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為準,用罄為止。
(二)輔導單位應無違約舊案,且無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
每個輔導單位每年限提案一次。
(三)相同或類似之個案已接受政府其他專案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四)輔導單位需定期提供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相關商情資訊(如MIT微笑產品銷售據點數、銷售成效概況等)。
(五)輔導單位應於合約有效期間內執行計畫,並於截止日前辦理結案事項。
(六)輔導單位對於本計畫執行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七)輔導單位對計畫相關帳冊及憑證應專案建檔,至少保留7年,並應接受執行單位之稽核。
二、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一)輔導單位應設立專帳記載各項收支,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按計畫核定之費用與輔導單位自籌款比例核銷。
(二)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營運計畫書上所列一致。
(三)經費核銷之事宜應配合計畫執行期間,於110年11月底前辦理完畢。
(四)輔導單位應依規定按月填報工作進度、經費累計表及現金結存表回覆。
(五)其他費用編列原則參考經濟部及所屬機構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
(六)執行計畫使用之軟、硬體(含資訊系統)支出不得列入申請費用範圍。
三、其他配合事項
為加強擴散活動訊息,輔導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促銷活動資訊,俾利執行單位製作協力店促銷活動訊息(如EDM或海報),公告於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官網、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臉書粉絲團及經濟部工業局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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