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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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收入傳票,呈部次長核章後,送由出納科分別領收,除零用金外,均應隨時存入或解繳國庫。
二、本部各單位凡有關動用經臨各費之案件,須先送會計處核簽,並作權責發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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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駐外機構財務收支權責劃分及經費支用應行注意事項 - 外交部
10、其他有關會計事務。 (四)出納人員之權責 1、依據經會計人員簽核之合法收付憑證,辦理現金、票據、 ...
- 2駐外機構財務收支權責劃分及經費支用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所開支票、匯(存)入款項登載現金出納備查簿,依據支付單據及提款紀錄登錄 ... 駐外單位處僱雇員、司機、工友、雜役(含僕役)之進用及管理,應依據外交部內部 ...
- 3外館對現行財務作業及「駐外機構會計系統」
又本部駐外單位之業務性經費依外交部訂定之「各機關駐外機構經費核發、支用及核銷 ... 與資力負擔平衡表未相互勾稽,查係會計與出納入帳月份不同所致,經調整後尚符。
- 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出納管理手冊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品備查簿 ...
- 5法規名稱: 各機關駐外機構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五、會計及出納(或經理財物)業務應由駐外機構之職員分別擔任,如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陳報外交部或各該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