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20091100)-第八講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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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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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物權法》第 106 條規定,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須是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出於善意;(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轉移佔有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5)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歸於消滅,並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目  次: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歷史及理論根據二、善意取得的構成及效力三、我國實行善意取得的發展過程四、實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有關問題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185、767、1016、1017條(98.06.10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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