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20091100)-第八講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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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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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第八講 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編著譯者:
楊立新
出版日期:
2009.11
ISBN:
9787802179080
集叢名稱:
楊立新民法講義(肆)-物權法
頁 數:
6
點閱次數:
9173
下載點數:
24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楊立新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善意取得;第三人;出讓行為;轉移佔有;善意將動產移轉為自己所有
中文摘要:
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依照《物權法》第 106 條規定,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須是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出於善意;(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轉移佔有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5)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歸於消滅,並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目 次: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歷史及理論根據二、善意取得的構成及效力三、我國實行善意取得的發展過程四、實行善意取得制度的有關問題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185、767、1016、1017條(98.06.10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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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權法(20091100)-第八講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 法源法律網
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 2民法§948-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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