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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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食安案件), 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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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遏止違規行
為,以保障食品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三條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
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食安案件),
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殘留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或其他乙型受
體素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四項規定
者。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攙偽或假冒。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之添加物。
四、其他經衛生局認定屬重大食安案件者。
〔立法理由〕一、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以衛授食字第一0九一三0三0
0二號令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增訂萊克多巴胺在進口豬
肉品之殘留容許量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屆時進口豬肉品檢出
超過容許量、國內豬肉品檢出殘留量,又或不論國內外豬肉品而檢出
其他乙型受體素者,均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或第四項規定之違反。
二、考量萊克多巴胺或其他乙型受體素的食用對人體健康影響本即存有其
風險性,尤以國人膳食習慣更以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為主要且大量,
倘此類食品含乙型受體素並又違反前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則
其危害程度益加廣泛嚴重,爰予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增訂此違規情形為
重大食安案件,俾適用本辦法之檢舉獎勵。
三、爰此本辦法配合前開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
款次變更。
第四條檢舉重大食安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
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住址
。
二、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
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證據。
但負責人姓名或商
號名稱或證據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檢舉者,由衛生局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檢舉人未於檢舉書或紀錄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不予核發獎金。
第五條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重大食安案件,經衛生局查證屬實並裁罰確定後,按
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發給檢舉獎金。
前項檢舉案件,自衛生局裁罰確定之日起滿一年之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七
十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該案件以新臺幣三萬元計發檢舉獎金。
第一項檢舉案件,經法院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該案件以新臺幣三萬元計
發檢舉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檢
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
均發給之。
第七條檢舉重大食安案件,如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先行發現並依程序進行處理
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一年未領取者,視為放
棄。
第九條衛生局及本市各衛生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十條檢舉重大食安案件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衛生局得撤銷核發
獎金之處分,並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金,屆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第十一條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舉人
通知時,衛生局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
供保護。
第十三條衛生局為審議本辦法檢舉獎金發給相關事項,得設重大食安案件審議委員
會,其設置要點由衛生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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