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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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 給予檢舉人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食 安案件),係指下列各款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08月27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320717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320717號令.pdf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odt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修正)-對照表.odt臺中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修正)-修正條文.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      遏止違規行為,以保障食品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三條  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    給予檢舉人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食    安案件),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殘留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或其        他乙型受體素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五款或第四項規定者。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攙偽或假        冒。

     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添加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四、其他經衛生局認定屬重大食安案件者。

第四條   檢舉重大食安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              電話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              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證              據。

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或證據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檢舉者,由衛生局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檢舉人未於檢      舉書或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不予核發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重大食安案件,經衛生局查證屬實並裁罰          確定後,按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發給檢舉獎金。

         前項檢舉案件,自衛生局裁罰確定之日起滿一年之實收罰鍰金          額百分之七十未達新臺幣三萬元者,該案件以新臺幣三萬元計          發檢舉獎金。

         第一項檢舉案件,經法院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者,該案件以新臺          幣三萬元計發檢舉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          次處罰之實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第六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      以上分別檢舉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      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第七條   檢舉重大食安案件,如於檢舉前,有關機關已先行發現並依程      序進行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八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書面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一年未領取      者,視為放棄。

第九條   衛生局及本市各衛生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第十條   檢舉重大食安案件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衛生局      得撤銷核發獎金之處分,並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金,屆期不履行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衛生局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     者,經檢舉人通知時,衛生局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於必要     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第十三條  衛生局為審議本辦法檢舉獎金發給相關事項,得設重大食安     案件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衛生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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