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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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凡涉及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者,則須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

換言之,並非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有機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免費諮詢服務電話:0800-302-688    ::: 網站導覽 公告事項 計畫介紹 問與答 首頁 English 本所位置 ::: 產業加值-認證與驗證 健康食品 保健營養食品GMP 衛福部二級品管驗證 TQF驗證 ISO22000 穀研所潔淨標章 全家潔淨標章 產業創新-技術輔導 個案輔導 專家訪談           保健計畫推動成果 歷年輔導案成果摘要 歷年主要成果櫥窗 歷年專家訪談廠商         產業充電站 國內相關公告 國內重要法規即時通 全球法規即時通 目標市場法規及市場研析 國外文獻資料庫 食品標示諮詢及服務平台 保健營養食品Q&A 產品研究開發 國際研究新知 AOAC檢測方法 AACC檢測方法 活性指標成份相關檢驗方法 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檢驗方法 具應用開發潛力素材資料庫   保健營養食品停看聽 違規食品廣告查詢 邊境檢驗不符合食品查詢 檢驗不合格產品 食品與藥品產生交互作用       國內外產業動態即時通 國內產業動態 國外產業動態 歷年研討會講義下載 電子報 廠商資料庫           ::: 目前位置:首頁-保健食品產業服務網>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Q&A 健康食品Q&A   1.什麼是健康食品? 2.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3.請 問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審核上市後,產品包裝上是否仍須標示成分配方? 4.含維生素之產品是以食品或藥品列管? 5.目前市售食品之標示為「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及「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二種,請問其意義為何? 6.進口健康食品其查驗登記約需時多久?費用為何?               Q:什麼是健康食品? A:健康食品係指健康食品管理法所定義者,係具有保建功效而予標示或廣告之食品;前述所稱保健功效,指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並具有科學證據佐證之功效及經衛生署公告者,而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藥效能。

  Q:產品名稱不用「健康食品」這四個字,是否仍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 A:除了產品名稱以外,仍應視產品之宣稱內容而定。

食品之標示或廣告的內容,凡涉及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者,則須受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範。

換言之,並非將產品名稱換成:「保健食品」、「機能性食品」、「營養食品」、「有機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類似名稱,即可規避該法之管理。

  Q:請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時,應檢附成分、規格等資料,而通過審核上市後,產品包裝上是否仍須標示成分配方? A:健康食品經核准後,其市售的產品包裝標示應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所規定之各款項目,其中不包括產品之成分配方,惟其內容物含量標示應由高至低排列及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和內容應符合衛生署公告,詳細規定請逕自至衛生署網站 (www.doh.gov.tw)查詢。

  Q: 含維生素之產品是以食品或藥品列管? A: 有關含維生素產品可參考衛生署網路資料 (www.doh.gov.tw>衛生署各單位>藥政處>業務資訊>藥政查詢>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

若產品中維生素含量在公告之含量以上,或雖未超過限量,卻擬宣稱適應症,則應以藥品列管,並按藥品查驗登記之規定,檢附資料申請登記。

食品中添加之營養添加劑品項及限量,可參考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的網站資料 (www.doh.gov.tw>衛生署各單位>食品衛生處>相關法規>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第八類營養添加劑) 規定。

  Q:目前市售食品之標示為「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及「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二種,請問其意義為何?: A:上述第一類係屬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該類產品型態易與藥品混淆,故該類食品進口時須向衛生署申辦查驗登記,經認定為食品,取得許可文件後,業者憑此許可文件向海關申請以食品名義進口。

第二類係國內業者為瞭解其擬產製產品所使用之原料,得否可供為食品,向衛生署函詢產 品屬性管理,衛生署即針對業者提供之產品配方進行審查服務,以防止安全不明的原料做為食品。

由於此類字號已廣被社會大眾誤解,故自94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再標示「衛署食字號」。

以上兩類衛署食字號均係衛生署針對產品屬性之認定為食品管理,並非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藥效能。

  Q: 進口健康食品其查驗登記約需時多久?費用為何? A: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約需時6個月,每件申請案費用為新台幣25,000元。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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