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1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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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

六、廠商名稱、地址。

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

七、核准之功效。

八、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

九、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十、營養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第十款之標示方式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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