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注意事項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經本局同意,就所執行經費留存於該機關之原始憑證辦理就地查核。
三、本局業務單位對於辦理經費原始 ... 重要備查簿,執行機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109年07月01日
發文字號:
桃衛會字第109007713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執行經費
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有效管控原始憑證流向,及定期辦理查核紀錄
彙送審計機關等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接受本局補(捐)助、受代辦採購或受委託辦理之執行公務機關及公
立學校(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得
經本局同意,就所執行經費留存於該機關之原始憑證辦理就地查核。
三、本局業務單位對於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外,應切實注意下列規定:
(一)執行機關辦理相關之會計業務,應依業務個別性質,分別適用本
局執行獎補(捐)助、委辦或代辦計畫相關規定,並應依會計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執行機關辦理採購事項,除依政府採購法外,另應依其內部採購
程序及內部審核等規定辦理。
(三)執行機關應將執行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正式列入財產目錄;儀器
、資訊設備費、雜項設備、資訊軟體購置費及系統開發費等應編
製財產增加單。
(四)執行機關應於各項計畫執行完竣後,於經費結報期限內辦理經費
結案事宜,如有結餘應一併繳回。
(五)辦理經費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
重要備查簿,執行機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
四、本局業務單位對於執行機關前一年度執行經費之原始憑證,每年應前
往實地查核至少一次(抽查比率自訂),並做成案件評核表及查核紀
錄。
五、本局業務單位應於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結束後,將查核結果函
知受查核之執行機關,以作為缺失改進參考。
六、本局業務單位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及次年
一月十日前填報「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
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附件一)送會計室,附加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之會計月報彙送審計機關。
圖表附件:附件一.pdf
七、本局業務單位於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結束一個月內,應將「桃
園市政府衛生局查核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
團體案件評核表」(附件二)送會計室,以彙整「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
表」(附件三)彙送審計機關核備。
圖表附件:附件二.pdf附件三.pdf
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央補助採就地審計,受補助機關不宜再將原始憑證留存補助機關
一、依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北處肆字第○九. 二○○○一三七七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事項,如委託、補助機關因有特殊情形,經依審計法施行. 細則 ...
- 2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
三、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有未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報審計 ... 十七、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擬訂計畫注意考核其公款與 ...
- 3審計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依本法之規定。 ...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 4審計法第14 - 法源法律網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 5審計法第36條修正與相關法令及函示以及會計檔案管理實務
免附送有關憑證,由該管審計機關派員就地抽查之。 各機關補助其他機關學校之款項,除已列入受補助機. 關預算者外,其支出有關憑證之查核,依照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