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14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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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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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
民國87年11月1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4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
、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
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檢視現行法條
第17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
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
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檢視現行法條
第44條
各送審機關編送會計報告時,如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附
送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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