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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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

A general view during the 23th ... 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ome/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ICCP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BackToHome 公約簡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縮寫為ICCPR)在1966年由聯合國第2200(XXI)號決議通過,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縮寫為ICESCR)合稱為兩公約,在1976年生效。

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

公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公約本文 英文 /正體中文(聯合國官網版) 施行法本文 英文/中文 一般性意見 編號 主題 聯合國版 台灣官方版 第一號 報告義務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號 報告準則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號 第二條:國家層級的執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四號 第三條:男女平等享有所有公民與政治權利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五號 第四條:權利克減問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六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七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八號 第九條:個人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權利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九號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的待遇問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號 第十一條:意見自由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一號 第二十條: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二號 第一條:自決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三號 第十四條:司法之執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四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五號 《公約》所規定的外國人地位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六號 第十七條:隱私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七號 第二十四條:兒童權利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八號 不歧視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十九號 第二十三條:家庭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號 第七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一號 第十條:被剝奪自由的人道待遇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二號 第十八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三號 第二十七條:少數群體的權利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四號 關於批准或加入《公約》或其《任擇議定書》時提出的保留或者有關《公約》第四十一條下聲明的問題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五號 第二十五條: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六號 義務的延續性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七號 第十二條:遷徙自由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八號 第三條:男女權利平等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二十九號 第四條:緊急狀態期間的克減問題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號 《公約》第四十條規定的締約國的報告義務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一號 《公約》締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二號 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三號 締約國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下的義務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四號 第十九條: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五號 第九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英文/ 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六號 第六條:生命權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第三十七號 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 英文/簡體中文 繁體中文 相關人權文書 聯合國囚犯最低待遇限度標準原則(又稱曼德拉原則,StandardMinimumRulesfortheTreatmentofPrisoners) 英文/簡體中文 AssessingCompliance withtheNelsonMandelaRules– Achecklistforinternalinspectionmechanisms 英文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CodeofConductforLawEnforcementOfficials) 英文/簡體中文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原則(BodyofPrinciplesfortheProtectionofAllPersonsunderAnyFormofDetentionorImprisonment) 英文/簡體中文 精選個人申訴 個人申訴(individualcomplaint):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

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

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文號 意見通過年度 申訴人 國家 聯合國文件 人約盟懶人包 CCPR/C/79/D/1090/2002 2003 TaiWairikiRameka先生等 紐西蘭 英文 刑後強制治療能夠無限上綱嗎?—性犯罪者預防性拘禁個人申訴案例 在臺灣的國際審查 2013兩公約初次審查 2017兩公約第二次審查 2021兩公約第三次審查 我國批准兩公約大事記 1967年 中華民國政府簽署(sign)《兩公約》。

1971年 退出聯合國。

2000年5月 前總統陳水扁於就職演說中,表示「新政府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

2001年至2002年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設「立法小組」,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牴觸部分之法律效力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草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等六個法案。

2007年2月9日 立法院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公約(CEDAW)》。

2009年3月31日 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2009年5月14日 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相關文件:《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總説明 2009年6月8日 台灣政府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長處存放(deposit)。

2009年6月15日 聯合國回函表示依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無立場接受存放我兩公約的批准書。

2009年12月10日 馬英九總統宣布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

法務部公布「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檢討清冊」。

2010年4月30日 行政院成立十部會人權工作小組,以進行兩公約檢討作業。

2010年12月10日 總統府宣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委員18人,以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的人權狀況、促進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未來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

本聯盟發布《一年又七個月來政府落實兩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檢討》報告。

2011年12月9日 本聯盟發布《「兩公約?兩空約?人權大不走!」兩公約兩週年檢討報告》。

2012年-2013年 台灣政府參照聯合國公約審查機制,於2012年4月發布兩公約實施情況之國家人權報告,自行邀請十位具備聯合國經驗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審查(2013年2月25日至27日),從此開啟「在地」模式的報告審查機制。

►更多資訊:2013初次國際審查專區 2016年-2017年 台灣政府於2016年4月發布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邀請十位國際專家於2017年1月16日至18日來台審查,是為第二輪國際審查會議。

►更多資訊:2017第二次國際審查專區 相關連結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英文 / 簡體中文)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英文 / 簡體中文) 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英文/簡體中文) 聯合國官網「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專頁(英文 /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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