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之國內實踐-以兩公約施行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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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兩公約》自1976年生效以來,受到世界各國積極的回應,迄今已有超過160個以上締約國。

... 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自此,《兩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之國內實踐-以兩公約施行法為中心 撰成日期:105年9月 更新日期:105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翁栢萱 編號:A01372 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ICCP)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Covenanton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ICESCR)(以下簡稱《兩公約》),並分別於1976年3月23日、1月3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成為國際社會最重要、最基礎之人權保障基準。

聯合國《兩公約》自1976年生效以來,受到世界各國積極的回應,迄今已有超過160個以上締約國。

我國早在1967年即已簽署《兩公約》,但因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四十餘年來皆未批准《兩公約》,幾經波折終於在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公約》,並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總統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

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自此,《兩公約》正式成為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

《兩公約》簽署後是否能確實使我國朝向與國際人權接軌的目標邁進,讓人權理念與價值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具體實踐,仍需從多面向加以檢視與評估,包括人權之教育宣導、政府機關與民間之協調合作、國家人權報告審查制度、國家人權機構設立等配套作法均有待加以策進。

本報告擬就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的執行現況,提出以下幾點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 一、 明確規定國內法規及行政措施均適用兩公約規定(修正第3條條文) 二、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包含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修正第3條條文) 三、 政府機關應透過教育訓練以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修正第4條條文) 四、 各級政府機關應與國際或國內非政府組織及人權團體協調合作以促進兩公約事項(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 五、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及國際性審查機制(修正第6條條文) 六、 為落實《兩公約》,政府應設立國家人權機構(新增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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