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應疫情影響,放寬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辦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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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 ... 訂閱電子報 本會社群 全站搜尋 EN 認識本會 本會簡介 大事紀 組織架構 理事長 理監事 顧問群 管理團隊 分級組織 本會刊物 焦點新知 最新消息 新聞資訊 政策領航 活動與課程 我們的服務 創業諮詢 法規研究 企業輔導 獎項申請 人力資源 國際經營 會員資訊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申請、登入與異動 首頁 焦點新知 最新消息 公告「因應疫情影響,放寬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辦理準則」 2020.05.06 分享至 |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辦理。

查外交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公告自109年3月19日零時起搭乘飛機起飛來臺的非本國籍人士,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

另公告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律自動延長30天;109年4月17日再公告渠等對象得停留期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須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

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9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條規定,略以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許可。

但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者,外國人仍應符合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所定學經歷之規定。

依特別條例第7條及參照外交部前述停留期限之公告,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疫情期間,為配合防疫,減少人員跨境流動,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或授權之代理人,依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上開外國人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部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仍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工作資格不受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該項許可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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