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魯明哲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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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我國國民之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用以切合時代潮流,另符權責相應之旨。

是否有當?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憲政》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立法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1條條文草案 2021-10-15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009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洪孟楷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林奕華 林為洲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林德福 孔文吉 葉毓蘭 吳怡玎 張育美 林文瑞 吳斯懷 溫玉霞 陳超明 萬美玲 謝衣 廖國棟 蔣萬安 李德維 賴士葆 林思銘 鄭正鈐 陳雪生 翁重鈞 徐志榮 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有鑒我國刑法對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除另有 法律規定外,即課予完全之刑事責任,且民法所定成年亦為十八,惟選舉 權之行使須年滿二十歲,恐有違當代民主法治國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

爰 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我國國民之 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用以切合時代潮流,另符權責相應之旨。

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制定,距今已越一甲之遙,期間雖歷 七次增修,惟未及選舉權之年齡,然我國現今基礎教育之完備普及, 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另當今資訊交通之往來傳遞,亦非前人可期,足 見當今國人選賢之能境,已遠超憲法創設之初。

二、權責相符乃民主法治國之根本,我國刑法對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除 另有法律規定外,即課予完全之刑事責任,且民法所定成年亦同十八 ,惟未予其相應之選舉權,恐有違當代民主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三、綜上,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將我國國民之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以切合時代之潮,另符權責相 應之旨。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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