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魯明哲等29 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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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我國國民之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用以切合時代潮流,另符權責相應之旨。
是否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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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1條條文草案
2021-10-15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009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洪孟楷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林奕華
林為洲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林德福
孔文吉
葉毓蘭
吳怡玎
張育美
林文瑞
吳斯懷
溫玉霞
陳超明
萬美玲
謝衣
廖國棟
蔣萬安
李德維
賴士葆
林思銘
鄭正鈐
陳雪生
翁重鈞
徐志榮
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有鑒我國刑法對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除另有
法律規定外,即課予完全之刑事責任,且民法所定成年亦為十八,惟選舉
權之行使須年滿二十歲,恐有違當代民主法治國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
爰
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我國國民之
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用以切合時代潮流,另符權責相應之旨。
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說明:一、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制定,距今已越一甲之遙,期間雖歷
七次增修,惟未及選舉權之年齡,然我國現今基礎教育之完備普及,
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另當今資訊交通之往來傳遞,亦非前人可期,足
見當今國人選賢之能境,已遠超憲法創設之初。
二、權責相符乃民主法治國之根本,我國刑法對於年滿十八歲之國民,除
另有法律規定外,即課予完全之刑事責任,且民法所定成年亦同十八
,惟未予其相應之選舉權,恐有違當代民主法治國之基本原則。
三、綜上,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將我國國民之選舉權門檻降為十八歲,以切合時代之潮,另符權責相
應之旨。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1-1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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